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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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昌梅,*,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重庆渝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万,*,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兴路80号20-1、20-2、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祁国初。
原告郑昌梅与被告李明万、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郑昌梅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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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郑昌梅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万、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昌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郑昌梅负担。
审 判 员 廖鸿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龚朝菊
书 记 员 孙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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