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车险发展困境及保险公司的应对建议
诚然,商业汽车保险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汽车保险市场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未解决。首先,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汽车保险的范围很窄,并且有许多例外情况,无法涵盖日常的汽车使用情况;合同责任和除外责任,主要保险责任和附加保险责任的分配是不合理的,并且消费者经常抱怨索赔。汽车保险的价格仍然远远高于其自身的风险成本,而且定价复杂且难以理解。其次,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广泛,经营效率低下。一方面,尚未建立完善的汽车保险管理制度,保险公司的风险筛查能力不足,“一刀切”的“底价”定价方法仍是主流。另一方面,市场成本仍然是主要的竞争模式,而产品和服务是竞争。该方法的概念相对成熟,但是市场实践却非常有限。2019年,财产保险行业累计手续费及佣金同比下降高达19.9%,但业务和管理费同比增长23.05%,增幅超过跌幅费用和佣金。行业中的非理性竞争导致了频繁的违规事件,这些违规事件违反了“报告和银行整合”法规。2019年,由于违反“报告和银行整合”规定,共有138个市场主体被暂停使用商业汽车保险条款和费率。惩罚。最后是严重的数据真实性问题。费用补贴会引发税收风险和风险,同时,难以进入帐户的费用已成为该行业的普遍问题。预先收取手续费和延迟收费的现象很普遍。虚假费用和非法套利费用仍然沉重并且难以治愈。通过索赔进行伪造和准备数据伪造和不合理的再保险合同转让费在财务上屡见不鲜。不透明的中间费用不仅成为财务欺诈的诱因,而且还为各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创造了条件。这些问题似乎是市场参与者过度追求规模目标,甚至违反法规而造成的市场混乱。但是,这些问题背后有某些不可避免的因素。
一、面临的问题哪家汽车保险公司好
(一)车险转入存量竞争,行业承保能力供给过剩
相比之下,进入汽车保险市场的壁垒相对较低,进入该行业的新保险公司可以依靠中介机构渠道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张以形成规模。在商业汽车保险改革的初期,随着汽车销售的蓬勃发展,充足的增量担保以及相对较弱的市场竞争,市场主体在这一阶段陆续进入汽车保险市场。到2019年,汽车保险市场实体的数量已增加到67个;但2017年以来,自下半年以来,汽车销售一直低迷,汽车保险已进入库存竞争阶段。在车险产品同质化的背景下,车险市场供过于求,进一步
加剧了车险市场的竞争。
(二)商业车险改革释放利润空间,为价格竞争创造条件
汽车保险的营业成本与普通公司相同,包括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可变成本包括纯风险成本和可变运营成本。从成本结构的角度来看,只要汽车保险的价格水平能够使公司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保险公司就会有动力通过降低价格来竞争价格并获得更大的保费。当价格继续下降时,边际收入恰好等于边际成本,也就是说,当达到停业点时,理性公司将停止继续降低价格。基于成本分析,保险公司的价格竞争主要受三个方面的影响。首先是对双核系数的浮动下限的限制。从本质上讲,这是给汽车保险的最低
价格。从当前的市场获利能力来看,很明显该最低价格高于保险公司停业的相应价格;随着汽车保险改革的逐步推进,车辆的实际风险水平下降,风险率下降,直接导致纯风险成本下降,可变成本下降。在固定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它将为价格竞争带来更大的降价和手续费。第三,在过去的五年中,每年商业汽车保险改革的不断发展对市场产生了某些悲观的期望。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车险价格将进一步下降,手续费监管将更加严格,利润空间将逐步缩小。在某种程度上,它鼓励保险公司争夺当前的市场资源。综上所述,汽车保险的最低价格,纯风险成本的下降以及对未来的期望,都为汽车保险市场上的激烈价格竞争创造了条件。
(三)服务效能释放缓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显现
汽车保险产品本质上是一种服务。保险公司只有从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转变,才能促进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服务竞争仍然面临某些问题。一方面,车险购买环节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车险理赔和服务与购买过程分离,服务存在较大滞后。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或什至在保险索赔之前通常不向保险公司提供任何服务。客观真实的经验;即使消费者对当前保险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他们也无法直观地判断更换保险公司时其他公司的服务水平是否更好。另一方面,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汽车保险条款和增值服务是同质的。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和形成服务溢价来建立服务品牌的优势并不明显。服务投入带来的产出远低于简单价格,而成本竞争带来的产出却要低得多。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在汽车保险市场中出现了“差钱驱逐好钱”的现象。作为“好钱”,专注于服务的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没有表现出竞争优势。
(四)短期业绩指标考核下,委托代理问题难以防治
在当前的治理体系下,保险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及其下属业务部门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管理和干部选拔通常是基于短期的过去表现。这导致了企业实体的短视行为。在短期内,规模的快速增长已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目标,即使不考虑保险单支付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非法准备金的提供,金融欺诈以及未来保险费的使用。弥补当前的损失。综上所述,发布商业车险改革要求分红,价格体系中存在最低价格,为车险市场主体进行无序的价格竞争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委托代理的问题下,汽车保险的承保能力和短期规模供过于求。目标和价格竞争相对于服务竞争的显着优势使价格竞争成为必然的选择。此外,强制性交通保险已经实施了十多年,并且没有进行管理调整。强制性交通保险的责任限额和费率水平与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矛盾。首先,对消费者的保护不足,人身伤害赔偿标准逐年提高,现行的责任限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其次,在实施强制性交通保险之初,就确立了“不赢不亏”的经营原则。但是,自2013年以来,该行业累计利润超过200亿元。总体现象是,西部地区补贴东部地区。经营业绩与初衷不符。第三,在商业车险改革过程中,强制性交通保险定价制度日趋僵化,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商业车险数据不真实,改革不力等问题。
二、分析车险综合改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2020年7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指导意见》,拉开了汽车保险综合改革的序幕。《指
导意见》共分为9部分和32条,从总体要求,改革内容,监管支持,分工和实施保证四个方面明确规范了汽车保险的全面改革。从《指导意见》可以看出,改革涉及强制性交通保险和商业汽车保险,条款和收费标准,担保和服务,市场和监管,多方面,全面的支持,是名副其实的“全面改革”。
(一)车险综合改革聚焦重点
1.改革目标清晰,聚焦“消费者是否满意”
与以往追求的行业规模,行业主体的稳定性,市场混乱的有效管理等多个目标不同,汽车保险的全面改革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并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衡量改革成败的关键。“价格基本上只会下降但不会上涨,保护基本上只会增加而服务基本上只是好的而还不错”)以实现对消费者的承诺,
并面临由此导致的保费规模下降,与行业相关的承保损失以及市场改革不可避免地引起的问题。
2.改革以市场为导向,推进市场均衡高效发展
汽车保险的综合改革是面向市场的,通过优化结构,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迫使行业提高经营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一是优化责任结构,合理分配合同责任和除外责任,扩大商业汽车保险范本条款的适用范围,减少消费者的购买难度,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风险需求,使“全险”真正做到全面。二是优化成本结构,合理分配纯风险溢价和附加费的比例,将纯风险溢价与实际补偿成本相匹配,以实现价格
公平。对于附加费,降低附加费率,迫使保险公司增加使用费用的效力。三是优化渠道结构,合理布局渠道,压缩会展业的可用成本空间,支持商业汽车保险产品在电网销售渠道备案,附加费率上限不超过25%。,并支持中小型公司在电网销售渠道中优先开发创新产品。
3.健全制度机制,强监管为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在汽车保险综合改革中,监管部门将更好地发挥指导作用,减少对汽车保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同时丰富监管手段,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此外,要加强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权。科学设定各地区商业汽车保险委员会的比例上限,财产保险公司设定各地区商业汽车保险产品的独立定价系数范围时,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监管局应主动结合当地实际,发挥指导作用。
(二)车险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
1.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
汽车保险综合改革将强制性交通保险纳入改革范围。一是提高强制性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将责任限额从122,000元提高到200,000元。二是降低差异保费,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率的浮动系数,引入区域浮动系数以实现区域差异化,将浮动比例范围降低至-50%,进一步降低低风险消费者的保费。
2.拓展优化商业车险保障服务
从保障消费者权益出发,采取了四项措施,从供给侧改革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全面提高商业车险的覆盖范围和水平。首先是理顺主要保险和附加保险的结构,将盗窃和救援保险以及一些附加保险纳入示范条款的主要保险类别,扩大保
护范围,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汽车使用场景。简化产品结构,以方便消费者了解购买情况。支持开发具有更全面覆盖范围的其他保险产品,例如车轮的独立损坏和医疗保险之外的药品责任保险。二是引导行业合理删除实际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免责条款,合理删除事故责任免赔额和未到第三方免赔额。第三,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从5万元增加到500万元,从1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以满足对高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需求。第四,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保险和驾驶员,乘客意外保险,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种类,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
3.健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车险综合改革将从改变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的各个组成部分入手,直接改变商业车险的费率,进而带动行业市场化费率机制的形成。当前商业车险保费的计算公式为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NCD×交通违法系数
其中,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对直接关系到实际风险水平的基准纯风险保费部分进行重新测算,并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将附加费用率水平由35%下降至25%,同时根据市场经营实际情况和主体差异,合理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基准纯风险保费和附加费用率的下降,将直接带动基准保费下降。将自主核保系数与自主渠道系数合二为一,形成自主定价系数,初期将自主定价系数调整范围确定为0.65~1.35,后期将适时完全放开对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的限制。此外,将NCD计算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前3年,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直观来看,车险单均保费下降成为必然。
(三)改革后市场趋势研判
短期内,改革直接带来的单均保费走低将快速扩大市场主体的保费规模缺口,进而引发车险市场的竞争加剧,市场短期内的波动难以避免。从保费规模看,车险保费规模增速下降,保费规模萎缩将会是短期内最直观的市场表现。从投保行为看,车险产品简洁化,价格更加透明,消费者的比价行为将更为普遍,客户流动性更大,保险公司续保留存难度加大。从渠道变革看,车险价格下降,市场费用投入受限,销售人员及中介代理的利益会受到一定冲击,直达客户的低价渠道迎来发展契机。从经营成本看,商业车险责任范围扩大,叠加保费充足度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