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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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辉,*,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佛冈枫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科旺村106国道西侧众兴汽车城自编第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MA4WG6M7Q。
法定代表人:林培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大石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105国道上漖路段大新商务广场二层2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周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力,该公司员工。
原告易辉与被告佛冈枫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盛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大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大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辉及被告平保大石支公司的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潘建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庭时,林振杰自称是枫盛公司的员工,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叫他来的,当时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职工证明,称庭后补交;原告和被告平保大石支公司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让其参加了庭审。但庭审后林振杰称枫盛公司已注销,无法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证明材料,林振杰庭审中所述无效。
原告易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汽车维修费26045元给原告;2、判令两被告赔偿车辆评估费2000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佛冈枫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9日,原告驾驶粤HF××**小型汽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北行2081KM段与由邓伟驾驶的鄂D9××**小型汽车及肖荣驾驶的粤BL××**车发生三车交通事故。经
哪家汽车保险公司好
交警勘查判定易辉驾驶粤HF××**小型汽车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事故后平安保险公司安排了我的车在佛冈枫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于2020年3月17号维修完毕,叫我去提车,维修费共11542元。维修费是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维修厂,这样保险公司应该要负责验车合格后才通知我去提车,但保险公司没有对车辆修复后的检验合不合格就支付了维修费给修理厂,这样导致我提车后才发现车辆存在很多问题。提车后约几天我在行驶途中车辆突然故障,随即我将车送往广州市番禺区一间汽车维修厂对车辆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2020年1月19日我的车辆发生的事故车辆受损的配件应该要更换的没有换,部分已经更换的为非原厂配件,且擅自改装原车线路连接及屏蔽安全气囊的所有功能,蓄意破坏我的车辆导致我的车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检测出结果后我马上联系了枫盛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知道后安排了工作人员到修理厂配合重新检测和照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确认了我车辆没修好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佛冈枫盛维修厂答复只赔偿我1000元当作补贴,其他的再次维修费用不负责。然后我报警和投诉过消费者热线,结果没用,民警和消费者热线回复我走司法程序,所以我在2020年5月11日委托了广东言信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为我车辆重新鉴定价格重新维修。评估鉴定车辆修复价格为26045元,评估费为2000元。然后维修厂按评估报告上的项目全部用原厂配件进行更换维修。为了合法权益,我特此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原告易辉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诉讼主体适格;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责任主体;3、发票、佳琪裕汽修厂结算明细单,证明原告进行车辆修复的价格和评估费;4、广东言信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书、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明细表,证明车辆粤HY××**的受损修复价格;5、车辆拆件照片,证明车辆受损情况。补充证据:6、聊天记录(我和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经理沙海景),证明我和保险公司确认有些零件没有更换。
被告平保大石支公司辩称:1、粤HF××**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2、本案为3车事故,应追加无责任方或直接扣减交强险无责限额200元(交强险有100元损失的无责任限额,为避免诉累,应在总额中直接扣减200元);3、本案原告经过首次起诉,经委托法院进行评估鉴定,评估结论对第2次事故维修价格为13935元,应根据该委托报告对2次维修的价格进行赔付;4、原告诉请车辆评估费,该评估报告为原告单方委托,不符法定程序,不应支持该评估费用,另重新评估时我司已预交评估费用5000元。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平保大石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赔款通知书,证明我司
已经赔付事故首次维修费用;2、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报告,证明根据双方同意由法院委托的报告,二次修复的金额应该是13935元。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枫盛公司未提出有效的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1月19日,原告易辉驾驶车牌号为粤HY××**的小型载客汽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北行2081km与邓伟驾驶车牌号为鄂D09××**的小型载客汽车及肖荣驾驶车牌号为粤BL××**的小型载客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易辉对本次事故负全责,邓伟和肖荣无责。事发后,原告通知了被告平保大石支公司。后原告根据平保大石支公司的指示将受损车辆送到枫盛公司进行维修。2020年3月17日,平保大石支公司通知原告提车,被告平保大石支公司称其已支付了修理费11542元及拖车费500元,合计12042元。提车后几天,原告称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随即通知枫盛公司及平保大石支公司,并将车辆开到广州市番禺区佳琪裕汽车维修店(以下简称:佳琪裕修理店)。原告与平保大石支公司的沙经理就涉案车辆的重新修理问题进行了沟通,原告根据佳琪裕修理店的意见认为枫盛公司的修理存在诸多问题,且认为所装配件不合格,要全部换掉。沙经理认为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就无需更换已安装的配件,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自行委托广
东言信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信公司)对涉案车辆重新维修的价格进行评估鉴定。言信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了鉴定结论,认定涉案车辆的修复价格为26045元,原告为此交纳了评估费为2000元。原告随即要求该修理店对其车辆进行维修,并支付了鉴定报告所述相应的金额,有修理店开具的发票为凭。此后,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涉案车辆的损失合计26045元及评估费2000元,但两被告均不同意赔偿。原告遂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案件按原告撤诉处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对景顺公司的鉴定结论,原告表示不同意,认为应按言信公司的鉴定结论为准;被告对景顺公司的鉴定结论无异议。庭询中,原告对被告平保大石支公司提出的应扣减交强险无责限额200元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