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6]1236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1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1236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1673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国寿财险)(审-保证)〔2016〕(主)1号。
此复
附件: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费率
中国保监会
201612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购车借款合同),且采用分期付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乘用车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系第二条中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本保险的保险人特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以投保人为购车借款合同或保证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为前提,即投保人应根据购车借款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且抵(质)押权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未提供有效抵(质)押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所保险的贷款期限应在三年以内(含三年),贷款金额不高于所购车辆净
价格的70%,且实际购买或租赁乘用车的行为已经有效发生。
第六条 在保证期间内,如投保人连续三个还款期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购车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购车借款合同项下扣除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后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及第三方之间的购车借款合同或购车抵(质)押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二)抵(质)押应当办理法定登记手续而未办理;
(三)投保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被被保险人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拍卖、转让;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五)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消费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发放贷款。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 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投保人未按照购车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保险人,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购车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与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本保险对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行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该比例不低于10%,根据被保险人以往汽车消费贷款的逾期情况确定,具体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同购车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贷款期限、首付比例等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按费率规章的计算办法计算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九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按照第三十一条的约定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哪家汽车保险公司好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