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3.18
∙【文 号】银保监消保发〔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3.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新网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
银保监消保发〔2021〕5号
中国汽车新网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依法监管理念,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近期我会通过调查发现的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银行)与一家互联网汽车消费分期服务平台合作业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通报如下:
自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监管系统接收到消费者对新网银行的投诉举报显著上升,车贷方面的投诉举报数量位列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位,反映问题主要集中在银行违规放款、对车贷金额存在异议、贷款息费过高、暴力催收等方面。其中,对新网银行与上述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的投诉举报尤为突出。
经查,新网银行与该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存在以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是新网银行贷前调查不尽职。新网银行存在对部分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不到位的问题,违反相关监管规定。
二是新网银行催收管理不到位。新网银行存在短信催收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电话催收操作规程不完备等问题。
三是新网银行与该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推高了消费者融资成本。在监管接收的消费投诉和举报事项中,消费者被该互联网平台收取的平台费或服务费与汽车融资金额之比集中在14%至28%之间,有的费率达到30%以上;新网银行向消费者发放贷款的年利率区间为7.7%-8.9%,均值为8.49%。消费者承担的费率、利率等融资综合成本大幅高于汽车消费贷款正常息费水平。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自上而下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围绕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催收管理等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降低融资综合成本,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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