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叉车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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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锐斯 价格>一汽奔腾b30怎么样>粤t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8年第11期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8年第9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物流园使用的叉车由谁监管》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8年2月12日,A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辖区内的由A市政府主导设立的省际物流园进行电梯日常监督检查,意外发现该物流园内有三台叉车正在使用,现场安全监察人员对物流园内使用的叉车是否应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以及是否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办理检验、登记等手续产生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稿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许多看法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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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洪革认为:
gl550奔驰最新报价    从法理上而言本人同意第一种意见,但通过分析后,叉车没有必要再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理由如下:
    一是原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的众多留言答复已明确该叉车应该纳入特种设备范畴管理。就像案例中作者所言,原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答复公众留言时明确指明:“物流园区”视为工厂厂区,在其区域操作的叉车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范畴。其实,自从2014年10月30日修订施行新的《特种设备目录》后,查询原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的公众留言栏目,会发现很多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不是明显“三区”(即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之内使用叉车是否管理有疑问,如在商超、物流场所、物业小区使用等,留言答复大多认为应该按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而且原国家质检总局的答复效力较高,应该大于当地政府的认定等,因此,就此案中三台叉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在法理上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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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原则,应该管理案例中的叉车。按照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相关规定,叉车的使用要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只要叉车出现在“三区”并在“三区”使用,就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反之,无依据,可不管。但笔者就此不敢苟同,因为“三区”之外使用的叉车,在本质上也是特种设备,即使流动使用的,也应该进行登记,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规定,叉车属于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它与移动式压力容器一样,也需要登记,因此应进行管理,当然对于流动式叉车的管理,笔者建议可以参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流动式起重机等。反之工作中,如果仅片面地理解为叉车没有在“三区”内就可不管,那么
一旦发生问题,可能也难辞其咎,就像“湖北当阳事故”一样,涉事流量计没有在《特种设备目录》内,仍然还追究了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何况本案的叉车自身还在《特种设备目录》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