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6
【案件字号】(2020)鄂03民终22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耿纪和张静郑飞
【审理法官】耿纪和张静郑飞
湖北十堰东风汽车【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十堰市虹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霞
【当事人】十堰市虹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霞
【当事人-个人】陈志霞
【当事人-公司】十堰市虹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十堰市虹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陈志霞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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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十堰市物价局下发十价环资规(2012)70号“关于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建设安装费"的批复明确了燃气企业收费的标准及上限。虹桥物业公司在组织小区业主安装过程中,其代收费用不应当超过政府规定的限额;如确需收取其他费用,也应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业主的知情权和决策权。虹桥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在收费前,已就提高收费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征询了业主的同意。故一审法院判令其返还多收的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支持。 综上所述,虹桥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十堰市虹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5:05: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志霞系十堰市“虹桥建材商城"小区业主,该小区建设初期未铺设天然气管道。2012年下半年十堰市建设开通了管道天然气,2015年7月23日,虹桥物业公司(甲方)与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乙方)签订《燃气管道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虹桥建材商城小区燃气安装工程的外网、庭院管及约800户住宅中的阀门、计量表具的设计及安装;甲方负责办理燃气安装工程建设所需的相关手续(规划红线、破、占道等),提供施工场地的相关地质、地下管线和所建楼房技术资料,协调施工现场及周边地区单位、人员的关系,确保安装过程顺利进行,并为乙方提供临时工作场地和水、电;燃气管道室内、外安装工程(包括材料、设计、安装等费用),按照2200元/户的价格进行包干结算,工程总造价约为1760000元等相关条款。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虹桥物业公司按2350元/户收取陈志霞燃气安装费,现陈志霞请求返还多收的燃气安装
费15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2年7月24日,十堰市物价局下发十价环资规(2012)70号“关于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建设安装费"的批复,同意该公司居民生活管道燃气庭院管网新用户建设安装费为2200元/户(智能IC卡燃气表),管道燃气相关服务价格取费标准仍按十价重(2010)3号执行。该批复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2017年11月22日,十堰市物价局下发十价环资规(2017)19号“关于规范十堰城区天然气安装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1.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庭院管网建设安装费标准,十堰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庭院管网建设安装费标准为智能IC卡燃气表2200元/户,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庭院管网建设安装费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收取的从进入小区或庭院的中压支管始(含调压箱),至入户表尾阀止的与天然气主网相配套的城市庭院管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等费用…,2.规范天然气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违规不合理收费。没有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具备竞争条件的收费项目,一律由市场进行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必须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收费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由用户自愿选择。严禁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强制收取保险费、检测费等,不得强制销售指定的燃气器具和配件。4.燃气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特别是对实行企业自主定价的服务性收
费,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得到广大用户的认可…等相关条款。该通知下发后,原十价环资规(2012)69号、十价环资规(2012)70号、十价重(2010)3号同时废止。2018年5月28日,湖北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十堰市物价局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局下发的十价环资规(2012)70号批复中2200元/户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的说明和界定。2018年5月31日,十堰市物价局出具“天然气安装费政策答复",答复如下:2012年下半年,我市建设开通了管道天然气,按照2012版《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庭院管网建设安装费属政府定价。为规范天然气企业安装行为,我局以十价环资规(2012)70号对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建设安装费进行了批复,标准为普通燃气表2100元/户、智能IC卡燃气表2200元/户。此费用由用户(产权人)个人承担。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庭院管网建设安装费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收取的从进小区或庭院的中压支管始(含调压箱),至入户表尾阀止的与天然气主网相配套的城市庭院管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等费用。在实际报装过程中,为方便施工,新建住宅小区大多是由开发商统一申请报装,统一按规定向天然气公司先行支付报装费用的。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虹桥物业公司在此次业主安装燃气的过程中,对外与东风燃气公司形成燃气安装合同关系,对小区内业主则主要是起到组织协调作用,虹桥物业公司
在已收取相关物业费的情况下,组织协调上述工作一般不应再收取其他服务费用。陈志霞提交的(2012)70号批复属十堰市物价部门作出的针对燃气企业收费的统一标准,对燃气企业收费设定了上限,虹桥物业公司在组织安装过程中,代收费用不应当超过2200元/户,如因提供其他服务引起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确需收取相关费用,也应当保证业主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可依程序对相关费用进行评估预算,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征求意见。虹桥物业公司提交的2015年6月26日的燃气安装通知第一条记载:“今与东风燃气公司协商,虹桥建材商城小区燃气安装价格为每套房2350元",该通知上的金额高于物价局作出的上限,且与虹桥物业公司和东风燃气公司签订的《燃气管道安装合同》不符,虹桥物业公司也没有明确向业主说明多收取费用的依据。虹桥物业公司提交的业主签字表为复印件,且该签字表是基于虹桥物业公司发出的上述燃气安装通知后产生,不足以证实虹桥物业公司在收费前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决策权,不符合自愿公平原则。故陈志霞要求返还多收取的150元/户的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虹桥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陈志霞燃气安装费
150元。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虹桥物业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虹桥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志霞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虹桥物业公司收取陈志霞服务合同以外的费用于法有据。经虹桥物业公司向东风汽车燃气公司征询,安装天然气的价格为2200元每户,但不包含主管道的开挖、恢复及道路硬化等支出。且虹桥物业公司在安装天然气前已逐户征询意见,在征得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后,每户加收150元天然气安装成本费。2.一审法院以十堰市物价局(2012)70号批复文件作为天燃气安装的收费标准认定事实错误,该批复文件的执行主体不是虹桥物业公司。陈志霞自2012年12月31日后就没有向虹桥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本身就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虹桥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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