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保险基本险的内容
汽车保险计算(1)基本险——车损险
投保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原则上新车按第一种方式承保,旧车可以在三种方式中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
当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当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2)基本险——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车辆(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保险人据此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补偿的最高限额。
二、汽车保险基本险责任范围
(1)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遭受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