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
  总那么
  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与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与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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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免除
  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局部〔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反响、核污染、核辐射;
  〔四〕欺诈;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
  〔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
  〔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
  〔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展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第十一条以下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
  〔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
  〔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八〕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
  〔十〕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全损保额〕和局部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分损保额〕,全损保额和分损保额分别适用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和局部损失的情形。
  第十三条全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全损保额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
  第十四条分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按以下方式之一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分损保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供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后,本公司才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除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还应提供:
  〔一〕被保险人##明;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证明;
  〔二〕书、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原车钥匙;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立案证明与未侦破证明;
  〔四〕车辆管理所〔部门〕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其他事故当事人做出承诺或欲与其和解、调解的,本公司有权重新审核,对超出本合同赔偿X围的局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当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一〕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二〕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三〕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四〕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五〕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
  保险事故不涉与其他责任方的,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X围的损失〔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除外〕,应当由其他责任方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到其他责任方的,本公司予以赔偿,但须适用30%的绝对免赔率。
  确实无法到其他责任方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种情形,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一〕 保险车辆载物超过其核定载质量3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