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2、残废给付
①⼀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额
⼀被保险⼈在⼀次意外伤害中,造成⼀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名指,保险⾦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双⽬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为多少?
查表可知,⼀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中指和⼀⽆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灾发⽣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处跳⽔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池底。由于李某⽣前投保了⼀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李某的家⼈能领取多少保险⾦?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所有,因为⼈⾝
保险不适⽤于补偿原则。
年龄误告条款
1.被保险⼈25岁时投保终⾝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发现,有哪⼏种处理⽅法?各应如何处理?
2.被保险⼈51岁时投保终⾝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该如何处理?
解答:
该条款规定,投保⼈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的年龄、致使投保⼈⽀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补缴保险⾦额。
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续费后,⽆息退还给投保⼈,但是⾃合同成⽴之⽇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三、
被保险⼈⾃杀案
2007年4⽉28⽇,严某为其9岁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
⼉保险,⾝故受益⼈为严某。2008年3⽉22⽇晚,严某的妻⼦刘某携带其⼥⼉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刘某及其⼥⼉的死亡性质为⾃杀。事故发⽣后,受益⼈严某向保
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故保险⾦。本案的被保险⼈在保险合同成⽴之⽇起两年内⾃杀,但其年仅9岁,属于⽆民事⾏为能⼒,其⾃杀是否适⽤责任免除条款?
。
被保险⼈与受益⼈同时死亡案
张强送⼉⼦张军上学,不幸俩⼈同死于车祸。张军是张强指定的保险受益⼈。
事故发⽣后,张强的保险⾦应由:①张妻独得。②与张强的⽗母均分。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被保险⼈与受益⼈同时遇难事
件时,保险⾦的归属问题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第⼀受益
⼈与被保险⼈同死于⼀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
定第⼀受益⼈先死。由此,若合同中有第⼆受益⼈,则保险⾦
由第⼆受益⼈领取;若⽆其他受益⼈,保险⾦作为被保险⼈的
遗产处理。
住院医疗费可否得到双重陪付?
2000.1.17晚,学⽣吴某返校途中,突然⼀辆中巴车从后⾯将她撞倒
了,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另⾏⽀付了残疾补助⾦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投保了学⽣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每⼈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付了伤残⾦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获得双份利益?
案例的分析
⼀、学⽣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是以被保险⼈遭受意外伤害⽽致残、
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时,由保险⼈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的⼈⾝保险;
⼆、本案中,吴某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致残,因此保险公司
不能因为车主已经付了伤残⾦⽽拒付,⽽是应根据实际情况及伤残程度在保险⾦额限度内给付保险⾦;
三、保险公司不必赔付医疗费。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不是遭受意
外伤害的⼈;⽽是保障⽀付发⽣意外事故让被保险⼈所花费的医疗费⽤。它是⼀种费⽤损失保险,属有限责任。保险公司只能负责被保险⼈的实际医疗费⽤,且不允许被保险⼈额外受益。
吴某的医疗费⽤既然已从致害⽅如数获得⾜够补偿,就不能以“⼈⾝⽆价”为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如果吴某因致害⽅⽆⼒承受该笔医疗费,吴某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付。保险公司在⽀付这笔医
疗费时,应要求吴某把向第三者即车主⽅请求的医疗费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追偿。
结论:案中的吴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伤残⾦,⽽不能向保险公司再去索要医疗费。
七、
例题
某被保险⼈原⼯资收⼊每⽉800元,丧失部分⼯作能⼒后已不能从事原⼯作,改⾏加⼊其他职业,⽉⼯资收⼊400元。若已投收⼊损失保险,则保险公司应如何给付?
解:永久完全丧失⼯作能⼒给付为:800×80%=640(元)收⼊补偿额为:(800-400)÷800×640=320(元)
永久完全丧失⼯作能⼒所得⼀般为原收⼊的80%;
永久部分丧失⼯作能⼒所得为:
(原收⼊-丧失⼯作能⼒后收⼊)÷原收⼊×永久完全丧失⼯作能⼒所得
⼋、
投保单与保险单不符的索赔案
2003年10⽉10⽇,某市造纸⼚向某市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2003年10⽉11⽇零时到2004年10⽉10⽇24时,造纸⼚在投保单上注明其要求投保的财产项⽬及保险⾦额为:固定资产保险⾦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额180万元,其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60万元,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经办⼈员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开具了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经办⼈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投保财产项⽬为:固定资产保险⾦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额为180万元,在流动资产⼀栏中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原材料、燃料和低植易耗品三个项⽬。2004年4⽉5⽇,某市造纸⼚发⽣⽕灾、烧毁财产价值达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产品(纸张)损失30万元,事故发⽣后造纸⼚以保
险单为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80万元。保险公司以产品(纸张)不属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拒付保险⾦。双⽅因此⽽产⽣纠纷,诉⾄⼈民法院。
评析
投保单属于投保⼈向保险⼈申请订⽴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单属保险合同的正式⽂本。投保单有时也被称为投保申请书。投保单上如有记载⽽保险单上遗漏,投保单上记载之效⼒与保险单上记载效⼒⼀致。本案中关于流动财产的三种形式,在保险单中未记载,但在投保单中有记载,故应以此记载内容为有效。⽽造纸⼚损失的产品(纸张)并
⾮记载中所表明的流动财产,所以造纸⼚的主张⽆正当依据,保险公司只应给付造纸⼚50万元固定资产的损失,⽽不应承担30万元产品的损失。
九、
保险公司应对下列损失进⾏赔偿:(ABCDE)
A、印染⼚因发⽣保险事故引起停电,使⽣产线上运转的⾼热烘筒
停转,烘筒上的布匹被烧焦
B、药⼚因保险事故引起停电,使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
C、在发⽣⽕灾时,保险标的在抢救过程中遭受碰撞、⽔渍等损失
D、在抢救受灾物资时将保险房屋、门窗等破坏造成的损失
E、在施救过程中,雇请了⼀些⼈员进⾏抢救⽽发⽣的⼯资费⽤
⼗、
3000元买车险,轮胎丢了却不赔
06.10.13,家住武汉青⼭区的肖⼥⼠称,家⾥有⼀辆微型⾯包车,为防意外事故,她投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等5个险种,⼀共花了3000多元。上周⼀早晨,她出门时突然发现,车竟被砖头垫着,4个车轮全不翼⽽飞。肖⼥⼠⽴即向派出所报案,同时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令她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在询问她所投保的⼏个险种后表⽰,肖⼥⼠所提的⼏个险种都不承担轮胎丢失的损失。肖⼥⼠称⾃⼰还买了盗抢险,保险⼯作⼈员解释,盗抢
险不含配件,只理赔整车被盗的情况。“花这么多钱买保险,连轮胎丢了都不赔。”肖⼥⼠很委屈,只能⾃⼰掏1200多元配上四个轮胎。解释:
⼈保财险武汉分公司客服理赔中⼼⼯作⼈员表⽰,由于轮胎属易耗零部件,保险公司⼀般都不会单独承保轮胎,⽽且在很多险种中,轮胎也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肖⼥⼠虽然买了全车盗抢险,但该险种只有在全车被盗时才会赔,如仅仅是轮胎、车内⾳响设备、车标等零部件被盗,车主只能⾃认倒霉。保险条款中规定“⾮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为除外责任。⼗⼀、
A公司将新购买的⼀台⼆⼿奔驰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为26万元。保险期限内出现保险事故,A公司花费修理费总计23万元,经估价该车重置价值为39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A公司()。
A.26万元B.23万元
C.39万元D.15.33万元
保险公司赔款=23× (26/39)=15.33元
因为车辆新车购置价为39万,投保时为26万,属于不⾜额投保,故赔款应按照⽐例赔偿
汽车保险计算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额达到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即保险单上记载的新车购置价,则⽆论保险⾦额低于、等于或是⾼于出险时的保险价值,发⽣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复费⽤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残值)×(l⼀免赔率)
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额低于保险价值,发⽣部分损失按照保险
⾦额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例计算赔款。
赔款=(修复费⽤⼀残值)×保险⾦额/ 保险价值×(1⼀免
赔率)
在保险有效期内,赔款不累计,只要⼀次损失赔款低于保险⾦
额,原保险单仍然有效。只有⼀次损失等于保险⾦额,保险责
任才终⽌。
⼗⼆、
第三者责任险:
设甲⼄两车碰撞,甲车损800元,货损2000元,⼄车损500元,货损1200元;甲⼄两车共损失45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应当承担70%的责任,即3150元;⼄应当承担30%的责任,即1350元。两车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问:保险公司应向甲和⼄赔偿多少?
甲:车⾝险800×70%=560(元)
第三者责任险(500+1200)×70%=1190(元)⼄:车⾝险500 ×30%=150(元)
第三者责任险(800+2000)×30%=840(元)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甲1750元,赔偿⼄990元。
交强险:
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年内未发⽣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年缴纳的保费为:950×(1-
10%)×(1+30%)=1228.5元。
某企业将其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分别在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额为100万元。按⽐例责任⽅式,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应分摊赔款多少万元?
50、37.5、12.5
甲、⼄两辆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均为15万元的⼩汽车发⽣部分损失,损失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均为12万元,
两车残值均为1万元,免赔率为10%,甲车的保险⾦额为15万元,⼄车的保险⾦额为10万元,两车的实际修复费⽤均为5万元。请计算保险公司应该分别向甲、⼄两车主赔偿多少?
3.6、2.4
⼗三、
房屋买卖后的索赔案
甲出售⾃有房屋⼀幢于⼄,双⽅依书⾯合同给付价款、交割钥匙已讫。⼜特约,双⽅应于10⽇之内办完房屋产权过户⼿续,⾃当⽇起算;否则,因迟延所导致的后果,概由责任⽅负担。
⼄装修所购房屋,铺地板,装空调后于第五⽇搬⼊居住。⼄临时出差,
估计4天内定可返回,不⾄于耽误房屋。⾏前,⼄电话请甲代投房屋⽕灾保险。甲说,按10⽇之约过户,不会有⽕险,我有绝对的把握。⼜说,与其投保,不如今天就过户。待过户后你⾃⼰投保不迟。随即挂断电话。
⾄第⼗⽇,⼄返程。正点应于8:24分到达。因飞机晚点,迟⾄16时⼄才赶到甲处。⼆⼈同赴房屋管理局申办过户⼿续,到机关下班时,未能办完,⼯作⼈员命⼆⼈第⼆⽇继续办理。
分⼿时,甲申明,10⽇之约届满,如⽣不测,概由⼄负责。是夜2时,该房屋遭受雷击⽽焚毁,⼄遇难,⼄⽗丙要求退还房价款。
经查:(1)甲原已对房投保了⽕险。但故意不告知⼄。(2)房屋被击,系⾃然灾害。
问:(1)丙的要求有⽆理由,为什么?
(2)保险公司应否就房屋雷击事故,对受益⼈负责?如应赔偿,那么赔偿应付给何⼈?为什么?
(3)在该房保险问题上,甲的⾏为有⽆不当之处?如有不当,应否负责?为什么?
(4)设甲获得保险⼈的赔偿⾦,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析
(1)⽆。因为该房的风险,依约已转移于⼄。
(2)应赔偿甲。因为甲是投保⼈。
(3)⽆。不负责任。甲应在房屋买卖完成后将此事告知保险⼈,但本案中房屋买卖尚未最终完成。
(4)应转移于⼄。甲受保险赔偿利益,⽆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故应将该利益返还于受害⼈⼄。
溢额再保险
举例:
某⼀溢额分保合同的⾃留额确定为50万元,现有三笔业务,保险⾦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第⼀笔业务保险⾦额为50万元,在⾃留额之内⽆需分保
第⼆笔业务⾃留额为50万元,分出额为50万元
第三笔业务⾃留额为50万元,分出额为150万元
第⼆笔业务的⾃留⽐例为50%,分保⽐例为50%
第三笔业务⾃留⽐例为25%,分保⽐例为75%
溢额再保险的计算
某⼀船舶溢额再保险合同,分出公司⾃留额为200万元,接受公司的限额为4线,为800万元,则此合同称为4线溢额分保合同。那么,再保险合同双⽅有关保险⾦额和保险费的分配以及赔款分摊如下:
保险⼈组织了两个溢额分保合同,确定⾃留额为50万美元,第⼀溢额分保合同的限额为4线,第⼆溢额分保合同的限额为5线.保险事故发⽣后,保险标的损失600万美元,请问原保险⼈,第⼀溢额再保险⼈,第⼆溢额再保险⼈各应承担多少赔款?
答案:
保险⼈⾸先承担50万美元赔款,剩下550万美元的溢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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