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 | 2000.06.15 |
施行日期 | 2000.07.01 |
文号 | 保监发[2000]102号 |
主题类别 | 保险 |
效力等级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失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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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保监发[2000]102号 2000年6月15日)
本费率规章由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分为营业和非营业两类)、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使用说明三部分组成。其中:
一、《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营业)》(见表一)(略)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非营业)》(见表二)(略)
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见表三)(略)
三、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
指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用的车辆;或车辆的运载是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车主所属职员、直系亲属或车主生产或使用的商品除外)为目的,例:邮政运输车辆。
2.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车辆。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指除营业性车辆以外的作为方便工作或生活的一种交通工具。当车辆兼有两类使用性质或无法明确使用目的时,则均按营业性车辆的费率标准计费。
(二)车辆种类
1.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2.客车: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3.货车: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集装箱牵引车、电瓶运输车、简易农用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简易农用车(又称农用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地方农机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号码的、主要是为方便种植、养殖两业生产的、载重吨位小于2吨的农业专用运输车辆。
4.挂车: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用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5.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普通载重货车加装罐体都按此档计费。
6.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医疗车、救护车等: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搅拌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同时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邮电车辆也按此档计费。
大型联合收割机或其他专用车辆均参照此档计费。
7.摩托车:适用于二轮、三轮、轻便及残疾人专用三轮电动车等各类摩托车。载货的三轮摩托车,其载重吨位小于0.5吨的按此档计费。
载重吨位等于0.5吨的三轮摩托车也按此档计费。
(三)A、B类车辆种类划分标准:
1.A类车辆是指:
(1)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
(2)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辆(详见附件)
(3)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
(4)外资、合资企业生产的摩托车
(5)下列车辆品牌和车型
北京切诺基V6、广州本田、上海别克、上海帕萨特、湖北雷诺、长春奥迪系列、天津丰田。
其他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的机动车辆。
2.B类车辆是指除A类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
3.对于难以明确A类、B类车辆时,由当地保险同业机构提出划分意见,报当地省级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审定。
对于难以明确是A类还是B类的车辆或没有列入本规章中A类套国产品牌的进口车,由当地保险同业公会提出划分意见报保监会在当地省级派出机构审定,未设立省级派出机构的,应直接报保监会审定。材料中应将该的原产地、国内组装地、厂名、套用品牌名称、型号和现用国内品牌名称、型号等一一列明。
(四)营业性Ⅰ类、Ⅱ类车辆的划分标准
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车辆划分为Ⅰ、Ⅱ两类,具体如下:
1.六座以下客车:
Ⅰ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营运证的出租汽车
Ⅱ类:除Ⅰ类外的具有营业性的其他车辆
除Ⅰ类以外的其他营业性车辆属于Ⅱ类,例如邮政快递专用车辆等。
对于租赁车辆无论其承租人是否从事营业运输,均按营业性车辆计费,并应根据租赁后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属于Ⅰ类或Ⅱ类。
2.二十及二十座以上客车
Ⅰ类—属于A类车辆,并主要在国道、省道、高级公路行驶和使用性质为营业类的客车。
高级公路是指二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汽车专用路、高速公路等。
Ⅰ类车型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核定座位数在二十及以上的属于A类的客车;二是主要的行驶区域在国道、省道、高级公路;三是使用性质为营业性的客车。
Ⅱ类—除Ⅰ类外的使用性质为营业性的客车。
(五)基本险费率表中车辆种类Ⅰ—Ⅱ类使用说明
本使用说明仅适用于车辆种类Ⅰ—Ⅱ类,不适用于摩托车、拖拉机。
1.车辆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险时,保险费应根据基本险费率表对应的档次计算。
2.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的固定保费基础上优惠10%。但投保后不论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投保人(被保险人)要求退保车辆损失险时,应补交第三者责任险优惠部分的保费。汽车保险计算
本条规定了只有同时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才能优惠10%,其他情况下均不能享有优惠。
3.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的计算说明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固定保费是指按不同车辆种类和使用性质对应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时的保险费。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按投保时确定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费收取。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超过100万元时,则按照基本险费率表中列明的公式计收。
当投保人要求投保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超过100万元时,其投保的赔偿限额应是50万元的整数倍,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此时的第三者责任险固定保险费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费=N×A×[1.05-0.025N]/2
其中:
A=同档次限额为100万元时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
N=投保限额/50万元
例如:某私人拥有一台非营业的上海别克轿车,现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赔偿限额,则其保险费计算如下:
A=1820元
N=200万元/50万元=4
所以该车应收保险费为:
保险费=4×1820元×[1.05-0025×4]/2
=1.9×1820元=3458元
4.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五省的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基础上上浮20%。
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五省市的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应是在标准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营业和非营业)对应档次的基础上上浮20%后生成的数据表。
5.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基础上上浮20%。
本条规定了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的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的基础上上浮的幅度,但其车辆损失险的基本保险费部分不属于上浮范围。
6.大连市车辆损失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基础上上浮20%。
大连市车辆损失险费率表是在标准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的基础上上浮20%
后生成的数据表。但其车辆损失险的基本保险费部分不属于上浮范围。
7.同时挂粤澳号牌的车辆和在深圳特区以外行驶的同时挂粤港号牌的车辆,其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基础上上浮20%。
挂粤澳号牌的车辆是指经广东省公安部门核准的可行驶于中国大陆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地的并持有广东省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核发的牌、证的车辆。
挂粤港号牌的车辆是指经广东省公安部门核准的可行驶于中国大陆(深圳经济特区除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地的并持有广东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核发的牌、证的车辆。
当同一车辆涉及到上面4、5、6、7项所述情况时,其费率(车损险基本保险费除外)上浮应累积计算。其计算顺序如下:
第一步:地域整体上浮20%;
第二步:粤澳或粤港车上浮20%;
第三步: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上浮20%;
第四步:如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第三者责任险优惠10%;
第五步:在前四步的基础上计算有关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六步:如符合享受无赔款优待条件,按规定优惠10%。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A.车辆损失险保险费(F1):
车辆损失险保险费=基本保险费+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费率
×(1+20%)×(1+20%)×(1+20%) ---- ---- ---- | | | | | | ↓ ↓ ↓ 地域上浮 粤港(澳)车上浮 集装箱车上浮
B.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F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固定保险费
×(1+20%)×(1+20%)×(1+20%)×(1-20%) ----- ----- --
--- ----- | | | | | | | | ↓ ↓ ↓ ↓ 地域上浮 粤港(澳)车上浮 集装箱车上浮 同时投保优惠
C.附加险保险费(F3):部分附加险的保险费与基本险保险费相关,应在F1或F2的基础上计算。
D.总保险费(F):
假设续保险种相同,上一保险年度无赔款记录。
F=(F1+F2+F3)×(1-10%) ----- | | ↓ 无赔款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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