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之一
原告:绥中县天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城郊乡东元子村,现:辽宁省绥中县新兴街二段2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丁全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卖轮胎的网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
被告:赵立君,*,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辽宁省绥中县,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被告:徐静,*,1978年5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赵立君系夫妻关系。
被告:智晓磊,*,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原告绥中县天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立君、徐静、智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绥中县天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中县天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中县天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1元,保全费2694元,共计66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绥中县天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605元。
审 判 员 刘国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刘 琳
附: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