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充电桩施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江苏省电力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0〕15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即专为居住(小)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即为社会公众车辆开放经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专用换电设施,即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是指在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的前提下,根据电网系统发布的台区用电负荷和用电需求信息,结合充电设施运行状态监测,运用技术和经济等手段,落实电力削峰填谷措施,引导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确保安全、可靠、便捷充电,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协调互动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提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专业从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企业。
第五条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充换结合,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原则,构建覆盖全省的充(换)电服务网络,保障我省充(换)电服务水平高质量发展。
(一)在居住(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自(专)用充电设施;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统一建设、统一运营,且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
扬州汽车网(二)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共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四)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港口码头等区域,建设服务于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第二章建设运营主体
第六条从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含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建立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管理系统能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管理系统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并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省、设区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管理系统应当具备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从事居住(小)区智能有序充电设施
建设运营的,其运营管理系统还应当符合《江苏省居住(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有序充电技术规范》(附件4)有关要求,具备有序充电功能。
(三)具备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能力,并建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体系(附件1)。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五)履行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七条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实行承诺公示制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季度将承诺公示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相关信息在厅、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上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安全运营承诺等)
第八条从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填报《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信息表》(附件5),并将下列附件材料(纸质1份)及电子版由设区市新能源汽
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牵头部门统一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运营管理系统介绍。
(三)信用承诺书(附件6)。
(四)省、设区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的接入证明。
(五)质量保证体系材料。主要包括岗位和人员职责权限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采购和进货检验管理、充(换)电场站建设管理、充(换)电场站竣工验收管理、场站与设施设备管理、充(换)电车辆管理、充(换)电设施安全操作管理、场站巡检管理、场站设施维护保养与故障处理、场站安全隐患自查(排查)与消除处理、场站应急管理、场站应急值守管理、事故处理、运营平台监控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内部审核制度等(附件1)。
第三章建设要求
第九条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 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18)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等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商业服务业场所、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的同意。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不得侵占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充(换)电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二条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承担充(换)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换)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在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中安装充(换)电设施的,需符合人防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不得损害影响战时防护功能。
第十三条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居住(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换)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换)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