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集)发展的政策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6.19
【字 号】扬府发〔2019〕87号
扬州汽车网
【施行日期】2019.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市政府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集)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政发〔2017〕2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8〕86号)和《市政府关于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8〕208号)精神,促进我市先进制造业(集)加快发展、特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坚持项目引领
  (一)支持重大突破性高端项目
  1.对招商新建的总投资达到3亿元人民币(外资以当时汇率折算)且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80%(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50%)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按照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重点企业的引进和培育等,由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方式。
  (二)鼓励技术改造提升
  1.对当年购置使用单价不低于10万元、系统集成总价不低于50万元的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架式工业机器人的技改项目,给予不超过1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对当年工业设备投资不低于600万元的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不超过6%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智能车间建设
  1.鼓励企业诊改联动。对通过市级组织的智能车间建设诊断并按方案实施智能化改造的企业,将前款“(二)鼓励技术改造提升”中工业机器人的最高补助标准提高到不超过20%,工业设备的最高补助标准提高到不超过6.5%。
  2.奖励智能车间示范。对江苏省示范智能车间(省财政已奖补的除外)、扬州市示范智能车间、扬州市智能车间,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创新发展
  (一)加快平台建设
  1.对国家、省批复建设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省级试点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创新中心,按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加强品牌培育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协作推广
  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办或组团参加的展示推广活动,以及市级制造业协会(学会)开展的协作推广活动等给予补助。
  三、鼓励融合发展
  (一)鼓励两化深度融合发展
  1.争创两化融合示范试点。对新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制造业“双创”等示范试点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智能工厂、制造业“双创”示范平台等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两化融合示范、两化融合试点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2.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列入省级以上工信部门重点培育,且建设任务书及运行考核细则通过中国信通院组织的可行性论证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平台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建)给予不超过20%的奖补,对跨行业跨领域、行业级、企业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300万元的奖补。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分别
给予奖补,即完成可行性论证并已启动建设的给予奖补金额的30%,平台竣工验收后给予奖补金额的40%,平台上线运行后2年达到任务书及运行考核细则预期目标的给予奖补金额的30%。
  3.鼓励创先争优。对制订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两化融合领域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牵头单位不超过100万元、参与单位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省工信厅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智能制造、互联网创新创业等大赛的企业,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军民融合发展
  1.鼓励军工技术转民用。经军方单位证明属于军用技术转民用的新产品,民品合同经鉴证后,当年销售达到400万元(含)的按开票销售给予不超过10%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民口企业配套军品。民营企业从民品领域转向军品配套、并持有至少一项军工资质,其未享受国家军品免缴增值税政策、但经鉴证属于军品配套范围的销售额超过2017年以来最
高销售额400万元以上(含)的,按开票销售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10%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企业参与重大军民融合研制项目。新获批国家、省国防科工办军民融合研制和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奖的作品,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鼓励绿低碳循环发展
  (一)深入推进节能降耗
  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用能设备淘汰更新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投资额和节能量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节能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实施的用能设备监测、节能量审核、节能评审、节能与绿制造诊断等类别的节能公共服务项目,给予单个类别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