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北京卡密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10层1128。
扬州汽车网法定代表人:柯玉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思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维扬路283号-1幢408。
法定代表人:谢昕。
原告北京卡密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密博公司)与被告扬州思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姚琳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卡密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思途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卡密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思途公司:1、解除双方之间的《采购合同》,同时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定金12120美元(折合人民币78780元,按2021年10月21日立案时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计算。);2、支付违约金2020美元(折合人民币3130元,按2021年10月21日立案时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计算);3、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乙方受国外客户委托,于2021年3月10日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汽车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xx),采购威马汽车,型号:xxxx动感版,数量1台,贸易方式:CIPTasnkent,合同金额为USD20,200.00。根据合同第三条,被告收到定金后45天内交付车辆给原告验收。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告账户付款,被告于2021年3月16日收到定金,金额为USD12120,并于2021年3月19日在再次确认已收到定金金额(USD12120)。根据合同,被告应于2021年5月1日之前交付车辆给原告。期间,双方多次通过沟通车辆交付情况,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交付车辆,并于2021年5月19日,在内明确表示,一周内要不交付车辆要不安排退款。基于,上述沟通,原告在5月16日未收到车辆的情况下,向外方表明,因被告逾期不交付车辆,原告车辆交付不了,已退款给外方。6月3日原告明确表示,要求退款,并于6月4日向被告发出退款通知。因被告逾期不交付车辆,形成合同违约,原告现要求扬州思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2120美元。并按照合
同第六条规定,支付违约金2020美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21年3月10日,卡密博公司(乙方)与思途公司(甲方)签订《汽车采购合同》,约定乙方通过甲方采购威马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xxxxx动感版汽车一台,并由甲方负责运输到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指定收货人,整车价16200美元,从工厂到塔什干总运输费用4000美元,合计20200美元。交车时间、地点:甲方收到定金后45天,交付车辆给乙方验收,付款方式,合同确定后支付60%定金12120美元,发货前支付剩余车款。违约责任:如出现甲方违约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标准交货,或乙方违约中途退货,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2021年3月15日,卡密博公司向思途公司付款12120美元。思途公司未交付车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汽车采购协议》、银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的权利,思途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思途公司与卡密博公司签订的《汽车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采取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思途公司收到卡密博公司支付的定金,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车辆。现思途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故卡密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退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60、1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扬州思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返还北京卡密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定金7878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扬州思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卡密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13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扬州思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097.75元,由被告扬州思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姚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