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5.10
【字 号】扬府发〔2017〕61号
【施行日期】2017.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扬州汽车网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市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促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引导企业创新发展
  (一)推进企业制造模式创新
  1.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实施智能制造提升工程,逐步构建以智能制造为重点的新型制造体系。鼓励创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示范智能工厂、省优秀示范智能车间、市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市智能制造试点工程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加快制造装备升级,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券”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智能化、信息化改造投入,在市级相关专项中对企业智能装备和软件投入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或参与智能制造标准制定、承担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支持。推动智能制造供需对接,组织参加智能制造大会、物联网博
览会等重点活动。积极推动以产业链为纽带、资源要素集聚的智能制造装备园区建设,完善产业链协作配套体系。
  2.深化互联网融合应用。鼓励企业围绕研发设计协同化、生产管控集成化、购销经营平台化、制造服务网络化等重点环节提升互联网融合创新发展水平,对企业的信息化提升项目在市级相关专项中给予补助。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和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优秀首席信息官,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的奖励。
  3.发展服务型制造。引导扶持制造业企业开展设计服务、制造效能提升服务、客户价值提升服务、金融服务、智能服务等,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鼓励创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年认定10家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
元奖励。鼓励工业设计示范应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奖的作品,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入围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奖提名环节的作品,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
  1.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对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可在市级相关专项中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对新获批、复评等次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
  2.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省财政给予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在相关专项中再给予1%-3%的配套奖励。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新获批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对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并纳入政府采购品目范围,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4.加强质量和技术标准建设。对新获批“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标杆”、“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江苏省质量标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等各类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市财政在相关专项中给予奖励。
  5.加强品牌培育和诚信管理。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产业集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知名品牌示范区。对国家认定的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产业集区域品牌建设示范试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加快推进“三品”行动,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 “省级信用管理贯标示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二、促进产业高端化特化发展
  (三)支持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
  大力实施千企技改行动计划,每年发放“技术改造券”,对智能制造、机器人应用、信息化提升、工业强基等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技术设备投资的一定比例奖励。其中,对采用工业机器人、智能制造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等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且实际智能设备及技术投资达1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投入使用的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架式工业机器人项目,其系统集成总价达20万元/台(含)以上、机器人本体达10万元/台(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新购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总价给予每台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管理运营、客户服务等环节,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服务器、通讯网络设备等硬件投资达100万元(含)以上,且软件购买、实施、咨询等投资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按照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产业发展所需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水平,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达4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强基类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给予不超过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加快发展基本产业和省市共建产业
  制定进一步支持软件和互联网产业、机械及特高端装备产业、汽车产业、食品产业加快发展的专项政策意见,对关键项目招引、重大核心攻关、服务体系建设、品牌质量提升等重点领域和特环节给予奖补,一产一策支持基本产业和省市共建产业加快发展。同时,对软件和互联网产业、机械及特高端装备产业、汽车产业、食品产业符合本意见相关奖励条件的项目,奖励标准上浮不超过20%。
  (五)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创新
  鼓励军工技术转民用和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研制,推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加快重大攻关项目产业化进程。对军工技术转民用产品通过省级新产品或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且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省级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园区、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省国防科工办重大军民融合研制项目,分别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绿低碳循环发展
  (六)促进工业能效提升
  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支持节能低碳改造,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清洁低碳能源替代等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额20%的比例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建设,大力推广先进适用节能技术装备,促进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的洽谈,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推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实施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七)发展工业循环经济
  推进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培育绿工业示范园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工业循环经济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额20%的比例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推动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节能环保装备的研发制造,对企业实施的高效节能装备、低碳环保装备、资源综合利用装备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