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湛江电动车到底怎么管?最新的管理条例来了!
湛江诚⽹
征求意见
随着我市电动⾃⾏车不断增多,汽车与电动车之间、电动车与⾏⼈之间⽭盾也愈演愈烈。上牌?处罚?湛江电动车到底怎么管理?6⽉17⽇,湛江市⼈⼤常委会发布公告,从即⽇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湛江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集意见稿)》的意见,截⽌⽇期2019年7⽉18⽇。
为了规范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我市了制定《湛江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集意见稿)》,条例草案共六章三⼗⼋条,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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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20190612)
⽬录
第⼀章总则
第⼆章⽣产销售
第三章道路通⾏
第四章消防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灾危害,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适⽤范围】本条例适⽤于本市城市规划区电动⾃⾏车的⽣产销售、通⾏秩序、消防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骑⾏、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车。
第四条【管理部门】本条例由市、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流通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和经营⾏为的监督管理⼯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电动⾃⾏车消防监督管理⼯作。
⼯业和信息化、财政、⾃然资源、⽣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电动⾃⾏车的管理⼯作。
第五条【⾏业协会】电动⾃⾏车⾏业协会应当建⽴健全⾏业⾃律制度,积极开展对电动⾃⾏车⽣产、销售的指导、服务⼯作,引导⾏业健康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车的管理⼯作。
第六条【志愿活动】⿎励单位和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下,开展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活动。
第七条【安全知识宣传】市、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通过电视、⼴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和抖⾳等新媒体平台加⼤宣传⼒度,努⼒营造守法骑⾏氛围。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章⽣产销售
福特s-max第⼋条【⽣产销售】在本市⽣产、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禁⽌销售⽆合法来源的电动⾃⾏车。
第九条【废旧电池管理】⽣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电动⾃⾏车所有⼈或者管理⼈应当将电动⾃⾏车的废旧蓄电池送交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车和蓄电池销售者应当与电动⾃⾏车、蓄电池⽣产企业或者其他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回收处置协议,做好台账登记
汽车开锁禁⽌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电动⾃⾏车废旧蓄电池。
第⼗条【维修服务备案】从事电动⾃⾏车维修的企业和个体⼯商户,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变更登记之⽇起⼗五⽇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第⼗⼀条【维修登记制度】从事电动⾃⾏车维修的企业和个体⼯商户纳⼊备案管理后,要建⽴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和建⽴预防销赃的管理制度。
第⼗⼆条【车辆改装禁⽌】禁⽌对出⼚后的电动⾃⾏车实施下列⾏为:
(⼀)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装置;
(⼆)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在电动⾃⾏车上安装⾼分贝喇叭、⾳响等设备;
(五)其他影响电动⾃⾏车通⾏安全的拼装、改装⾏为。
禁⽌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车上道路⾏驶。
第三章道路通⾏
第⼗三条【登记制度】本市实⾏电动⾃⾏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驶证并悬挂电动⾃⾏车号牌后,⽅可上道路⾏驶。
第⼗四条【登记期限】电动⾃⾏车所有⼈应当⾃购买之⽇起六⼗⽇内,凭本⼈⾝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
续。本条例施⾏前已经购买电动⾃⾏车的,应当在本条例施⾏之⽇起九⼗⽇内申请办理登记上牌⼿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牌证办理点,简化⼿续,便利众办理业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电动⾃⾏车销售者(或者相关单位)代办电动⾃⾏车登记。
第⼗五条【登记上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依照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予以登记,发放⾏驶证和号牌;
(⼆)超出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本条例施⾏前购买的,实⾏过渡期制度,予以登记,发放临时⾏驶证和号牌,过渡期为本条例施⾏之⽇起三年,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驶;
(三)超出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本条例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并且告知不得上道路⾏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车,发现有⾮法改装设施的,办理登记和发放牌证前,应当责令当事⼈拆除。
⿎励政府或者电动⾃⾏车⽣产者、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补贴等⽅式,加快淘汰在⽤的超出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车。
第⼗六条【保险规定】⿎励电动⾃⾏车所有⼈为电动⾃⾏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励电动⾃⾏车⽣产者、销售者为购买者投保责任保险。
第⼗七条【通⾏、停放保障】市、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划设⾮机动车道和停车场地,建设⽅便电动⾃⾏车通⾏的设施,为电动⾃⾏车通⾏、停放提供条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机动车道畅通。
第⼗⼋条【道路通⾏规则】驾驶电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年满16周岁未满70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体缺陷;
(⼀)年满16周岁未满70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体缺陷;
(三)在⾮机动车道内⾏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道的右侧边缘线向左⼀点五⽶的范围内⾏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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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搭乘⼀名⾝⾼⼀点⼆⽶以下⼉童;
(五)佩带安全头盔;
(六)不得闯红灯,不得逆向⾏驶;
(七)不得以⼿持⽅式使⽤通讯⼯具,不得单⼿扶持⾏驶;
(⼋)不得醉酒驾驶;
(九)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他⼈的号牌、⾏驶证;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伪造、变造的号牌、⾏驶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车辆停放】电动⾃⾏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没有划定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
第⼆⼗条【⾮法营运禁⽌】禁⽌电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条【特种车型许可】禁⽌电动三轮车上道路⾏驶,但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环卫等⾏业使⽤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从事社区配送及环卫服务的车辆除外。
邮政、快递、环卫专⽤电动三轮车实⾏统⼀车⾝标识,配额备案管理等管理措施,在规定的区域、线路、时间上道路⾏驶。
第⼆⼗⼆条【特种⾏业专车】⿎励快递、外卖企业统⼀设计和采购符合新标准的专⽤电动⾃⾏车,采⽤辨识度⾼的专有涂装,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续。新标准实施后,快递、外卖企业应对配送⼈员进⾏严格管理,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法改装车辆。
第四章消防安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市、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作中的重⼤问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内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制⽌违规停放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为。
第⼆⼗四条【⽤户消防安全责任】禁⽌在建筑物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禁⽌在居民住宅内为电动⾃⾏车充电。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居民区(楼)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对妨碍建筑物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为,及时制⽌;制⽌⽆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未实⾏物业管理的居民区(楼),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进⾏消防安全⾃我管理。
第⼆⼗五条【充电消防安全要求】拟建、在建的居民区(楼)建设项⽬,应当同步规划配建电动⾃⾏车库(棚)。
已建⼩区、⽼旧社区新建电动⾃⾏车库或充电设施(棚),经三分之⼆以上住户同意的,相关部门应当⽀持,办理相关⼿续。
车库(棚)应设置在室外,使⽤不燃材料搭建,远离楼梯⼝,具有定时充电、⾃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
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设置在毗邻建筑或者建筑内部的电动⾃⾏车库(棚),应当在室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搭建车库(棚),并且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禁⽌违反安全⽤电要求给电动⾃⾏车充电。
第⼆⼗六条【居(村)委会消防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众性消防⼯作,宣传普及消防安
全知识,制定防⽕安全公约,进⾏防⽕安全检查,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居民、村民遵守。
⿎励居(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社区内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作,督促居民区(楼)新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教育】实施本条例规定的⾏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违反有关道路通⾏规定的电动⾃⾏车驾驶⼈,可以通过抄写法规、观看视频、参加劝导活动等⽅式进⾏安全教育,督促其⾃觉遵法守规、⽂明出⾏。
第⼆⼗⼋条【违法⽣产、销售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法处理废旧电池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条【违反消防安全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门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条【违反维修备案规定法律责任】企业和个体⼯商户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未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在五⽇内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并可向社会公告。
赵本山房车第三⼗⼆条【违反改装禁⽌规定法律责任】电动⾃⾏车⽣产者、销售者、维修企业和个体⼯商户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加装、改装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车上道路⾏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
第三⼗三条【违反道路通⾏规则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条第⼀项⾄第九项关于道路通⾏规则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电动⾃⾏车驾驶⼈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车。
违反第⼗项规定,伪造、变造、挪⽤或者使⽤伪造、变造的电动⾃⾏车号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第三⼗四条【违反⾮法营运禁⽌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利⽤电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经营,并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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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一高速免费时间2020最新通知第三⼗五条【违规停放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元。影响道路通⾏的,可以将车辆拖移⾄不影响道路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地点停放。
第三⼗六条【⾏政责任】相关⾏政管理部门及其⼯作⼈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七条【授权条款】电动⾃⾏车登记上牌和过渡期制度等事项,由市⼈民政府另⾏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