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与王超、杨建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9 
【案件字号】(2020)甘10民终17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于恒学赵会娥常雪峰 
【审理法官】于恒学赵会娥常雪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王超;杨建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王超杨建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超杨建鹏 
【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付宏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付宏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付宏 
【代理律所】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王超;杨建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 
【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天安财险庆阳支公司垫付案涉交通事故另一伤者剡娥子医疗费10000元和剡娥子于2020年8月22日向正宁县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12821.12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天安汽车保险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案涉交通事故同时致王超及其驾驶的陕A9×某某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剡娥子、王清礼受伤,其中剡娥子于2020年8月22日向正宁县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12821.12元,天安财险庆阳支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正宁县人民医院垫付剡娥子医疗费10000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天安财险庆阳支公司垫付案涉交通事故另一伤者剡娥子医疗费10000元和剡娥子于2020年8月22日向正宁县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12821.12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天安财险庆阳支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剡娥子医疗费10000元,一审判处其承担王超医疗费1176.62元超出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对王超主张的医疗费1176.62元,应由人寿财险安宁区支公司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主次责任承担823.63元,剩余部分由王超自行负担。但天安财险庆阳支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造成本案二审事实发生改变,因上诉发生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系其怠于履行举证义务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天安财险庆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正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5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即:二、王超的车辆维修费28072元、施救费1600元,合计29672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已付),其余27672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赔偿19370.40元,王超自负8301.60元;三、驳回王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建鹏负担70元,王超负担30元,评估费1000元,由王超负担。)    二、变更正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5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超的医疗费1176.62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区支公司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823.63元,王超自行负担352.9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2:18: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8日18时30分许,杨建鹏驾驶陕A6×某某号小型轿车沿周家镇西庄行政村四组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西庄行政村四组村道十字,与王超驾驶陕A9×某某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致王超及陕A9×某某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剡娥子、王清礼受伤,两车局部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超受伤后在正宁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花医疗费1176.62元。王超驾驶的陕A-98T某某号小型轿车受损后,由正宁县诚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施救,花施救费1600元,该车辆损失情况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定损确定为28072元,由庆阳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花维修费28072元。天安财险庆阳支公司已赔偿维修费2000元。另查明: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
大队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第62282512020000009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建鹏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超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建鹏驾驶的陕A6×某某号小型轿车在天安财险庆阳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20年8月8日0时起至2021年8月7日24时止,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在人寿财险安宁区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2020年5月1日0时起至2021年5月1日0时止,赔偿限额10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王超于2020年9月22日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陕A9×某某号小型轿车贬值损失进行评估,当日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评估标的陕A9×某某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于2020年8月8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市场贬值为人民币14030元。评估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