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7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66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守霖俞贤忠杨淑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陈某1;占龙强;福建省
福清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福州盛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陈某2;刘香珠;陈学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陈某1占龙强福建省福清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福州盛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陈某2刘香珠陈学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某1占龙强陈某2刘香珠陈学海
【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福建省福清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福州盛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继鸿福建君顺律师事务所;叶必成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叶立铨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陈春花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继鸿福建君顺律师事务所叶必成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叶立铨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陈春花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继鸿叶必成叶立铨陈春花
【代理律所】福建君顺律师事务所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
【被告】占龙强;福建省福清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福州盛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
【本院观点】关于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提出的事故发生时占龙强无合法有效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经查,首先,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在一审中未提出该项抗辩,而是针对陈某1的诉讼请求答辩称陈某1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占龙强承担的50%责任由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根据合同约定赔偿,表明其已认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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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01:23:04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陈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民终66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远大楼某某南侧。
代表人:陈小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鸿,福建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
法定代理人:徐某(系陈某1之母),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天安汽车保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占龙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必成,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福清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龙前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观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盛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邪经济区琅岐镇争丰村八一七街某某福兴楼某某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粗钟。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清荣大道某某福清市兴隆市政工程公司综合楼第某某
代表人:何德明,总经理。
原审被告:陈某2。
原审被告:刘香珠(系陈某2之母,暨陈某2法定代理人)。
陈某2、刘香珠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铨,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2、刘香珠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花,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学海(系陈某2之父,暨陈某2法定代理人)。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南门融武大厦某某iv >
代表人:黄宗雄,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清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因与被上诉人陈某1、占龙强、福建省福清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顺捷运输公司)、福州盛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盛恒运输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福清公司)、陈某2、陈学海、刘香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福清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无需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陈某1、占龙强、福清顺捷运输公司、福州盛恒运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故发生于2018年10月6日,肇事驾驶员占龙强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首次申领时间为2012年9月27日,发证日期为2018年10月26日,即事故发生
时占龙强没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小点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1.一审中,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的代理人未核实到占龙强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全部信息,导致未对占龙强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属于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进行抗辩。从合同约定层面看,根据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与投保人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部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之约定,保险人不承担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2.占龙强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货运的道路运输活动必须要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否则不得从事道路运输工作。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根据上述规定,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因此,保险人
将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的情形列入商业第三者险责任免除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确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4.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已收到保险条款并仔细阅读,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并确认已收到《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确认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据此,保险人已将责任免除条款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对投保人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依法对保险合同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二、从现场相片来看,出险车辆出险时所载货物明显超长,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依据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与投保人占龙强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七条约定,商业险应增加10%免赔率。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某1、福清顺捷运输公司、福州盛恒运输公司未参加庭询,亦未作出答辩。
占龙强辩称,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一、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在一审中未核实信息、未抗辩,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或对该事实的承认。二、认定驾驶能力的标准应当是有无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无从业资格证与开车的危险程度并无必然联系。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业资格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所以驾驶人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并不影响其驾驶货运车辆的能力,即便没有从业资格受到的最多是行政处罚。更何况,占龙强持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占龙强的资格证初次发证日期是2012年9月27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6日,2018年未及时年检、换证,不存在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提及的“已经逾期”。根据生活常理可知,各类证件的年检、换证均有相应的法定期限,证书的新旧更替未完成尚不能推翻持证人持有该证的事实。按照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的逻辑,公民身份证到期后上交旧证、新证未发,则该公民就属于无身份证的“黑户”?且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在从业资格证期满前30天至期满180天内可申请更换新证,事故发生时正处在新旧证更替时,不能说明占龙强没有从业资格证。三、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
释。从保险条款使用的文字看,驾驶资格按通常意义理解指的应是驾驶机动车的能力或资格,即指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包括从业资格证,对通常所说的驾驶资格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即保险条款约定的驾驶资格不包括从业资格。因此,从业资格的有无与能否驾驶机动车并无必然联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即使无从业资格也可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问题在一审中天安财保福清营销部已经提出并且经过一审法院充分调查予以驳回,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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