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建筑工程团体中暑身故保险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是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不能单独投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条款无效,本附加险条款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从事施工管理、技术指导、工程作业等工作期间因在高温和热辐射的长时间作用下,发生重度中暑症状(详见释义),导致身故的,保险人将参照保险合同项下相关约定,承担中暑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天安汽车保险1、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重度中暑:被保险人出现下列症状之一的或同时出现下列几个症状:
l)中暑高热:体温调节中枢功能失调,散热困难,体内积热过多所致。开始有先兆中暑症状,以后出现头痛、不安、嗜睡、甚至昏迷。面潮红,皮肤干热。血压下降,呼吸急促,心率快。体温在 40℃以上。
2)中暑衰竭:由于大量出汗发生水及盐类丢失引起血容量不足。临床表现为面苍白,皮肤湿冷,脉搏细弱,血压降低,呼吸快而浅,神志不清,腋温低,肛温在38.5℃左右。
3)中暑痉挛:大量出汗后只饮入大量的水,而未补充食盐,血钠及氯降低,血钾亦可降低。患者口渴,尿少。肌肉痉挛及疼痛,体温正常。
4)日射病:因过强阳光照射头部,大量紫外线进入颅内,引起颅内温度升高(可达4142℃),出现脑及脑膜水肿、充血。故发生剧烈的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耳鸣,眼花,烦躁不安,意识障碍,严重者发生抽搐昏迷。体温可轻度升高。上述情况有时可合并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