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014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去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保险人对于第三条列明事故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医疗费用;
(四)工伤津贴。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以及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伤害、侵犯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投保前已经存在的身体伤害、残疾及任何疾病。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被保险人雇员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的事故的赔偿责任
(六)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当二者同时存在时,以金额高者为准)。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每天工伤津贴赔偿限额、每人累计工伤津贴赔偿限额,保单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具体金额,或按雇员月工资的整倍数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当按照雇员月工资的整倍数确定残赔偿限额,且投保时未提供每位雇员工资明细时,则视同所有投保雇员工资为平均工资,并以此为标准计算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每天工伤津贴赔偿限额。投保雇员月平均工资=投保雇员工资总额÷投保雇员人数÷12。每天工伤津贴赔偿限额=投保雇员月平均工资÷30。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行业、雇员工种、投保人数、赔偿项目、赔偿限额等不同的风险情况确定适用的保险费率,并根据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计算保险费:
    (一)雇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具体金额的,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
    年保险费=[(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死亡伤残保险责任基准费率)+(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乘积×投保雇员人数
(二)雇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按照雇员月工资的整倍数确定的,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投保雇员年工资总额×死亡伤残保险责任基准费率+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基准费率×投保雇员人数)×风险调整系数乘积。
    注:不同工种雇员赔偿限额档次不同时,保险费应分别计算再加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天安汽车保险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有关证明、资料齐全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二十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雇员增加或变动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对于新增雇员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其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其雇员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