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天安保险)
第一章 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省市的实施办法而制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天安汽车保险 第三章 保险责任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盗窃、抢劫;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
(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五)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龙卷风、台风、暴风、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七)停放或行使在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机动车辆所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
(八)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九)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十)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所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为其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
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二)、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第六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二)因保险责任事故所造成的停产、减产、停电等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章 保险期限和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单上注明起保日的十二时起至期满日的十二时止。
第九条 本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参照本保险费率规章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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