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1
【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43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凌云吴宏宇任蕴力
【审理法官】史凌云吴宏宇任蕴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之骏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李金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孙伟;孙伟及天之骏物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之骏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李金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孙伟及天之骏物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个人】李金玉孙伟
【当事人-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之骏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孙伟及天之骏物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代理律师/律所】吕珂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汪思然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珂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汪思然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珂汪思然
【代理律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之骏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李金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孙伟;孙伟及天之骏物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天安汽车保险【本院观点】关于本案中停运损失免责的保险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保险条款及投保人声明等相关证据有投保人的签章及具体日期,足以证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于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进行了告知及提示说明,停运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产生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关联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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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中停运损失免责的保险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保险条款及投保人声明等相关证据有投保人的签章及具体日期,足以证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于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进行了告知及提示说明,停运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产生法律效力。关于停运损失的评估报告,鉴定机构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过程客观,鉴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之骏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之骏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1:39: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11日16时许,陈广军驾驶豫Q×××××/豫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遂上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遂平县常庄乡吴集街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吕现华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李金玉驾驶的豫Q
×××××/豫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豫Q×××××/豫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被撞向后推移时又与后方同向崔长旭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道路绿化带损坏,陈广军、李金玉及其车上乘坐人邓琴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后经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广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现华、李金玉、崔长旭、邓琴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金玉前往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住院27天,支出医疗费4114.74元;入院时间为2020年4月11日19时,出院时间为2020年5月8日,出院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驻马店市新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证明该车辆挂靠在其公司名下经营,李金玉是实际车主和投保人,该车辆经营、收益的权利以及风险均由李金玉个人承担,该次事故由其自行办理车辆赔偿事宜且赔偿款项直接归其个人所有。事发后,豫Q×××××号车辆支出施救费2200元。驻马店市驿城区华信汽贸有限公司出具维修清单,豫Q×××××号车维修总费用合计128770元。诉讼中,李金玉向法院申请委托对其所有的豫Q×××××号车辆损失、停运损失及合理停运时间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驻马店市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该所于2020年8月17日分别作出驻鉴评估[2020]车评鉴字第302号、驻鉴价值[2020]鉴字301号、驻鉴评估[2020]车评鉴字第319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豫Q×××××号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修复价值为91500元(扣除残值1250元后,详见损失项目及费用清单);豫Q×××××/豫Q×××××号车在营运期间的日停运损失为2146元;豫Q×××××号车的维修期限为29天;分别支出鉴定费4500元、3000元、2000元。 还查明,豫Q×××××/豫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天之骏物流公司,实际车主为孙伟、其驾驶员陈广军具有A1A2车型准驾资格,该车辆在天安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诉讼中,天安财险公司提供有天之骏物流公司为豫Q×××××号车辆投保时签章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书,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和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电业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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