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天安汽车保险2021.04.23
【案件字号】(2021)皖06民终3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冬宁化启武王晖
【审理法官】王冬宁化启武王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徐彩侠;宋玉丽;宋迪迪;赵素华;濉溪县货源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开羽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徐彩侠宋玉丽宋迪迪赵素华濉溪县货源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开羽
【当事人-个人】徐彩侠宋玉丽宋迪迪赵素华张开羽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濉溪县货源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宁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张伟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孟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宁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张伟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孟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宁张伟孟昊
【代理律所】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被告】徐彩侠;宋玉丽;宋迪迪;赵素华;濉溪县货源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开羽
【本院观点】投保单上仅有濉溪县货源多公司投保人处签章,既未有经办人签字,亦不能反映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不能证明其主张内容,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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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
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驾驶人张开羽所持驾驶证类型系增驾A2实习期至2020年4月22日,涉案事故发生在增驾实习期内。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免责条款中“实习期”是否包含增驾实习期存在不同的理解与解释。因该条款系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涉案免责条款的适用应是针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实习期而非增驾实习期。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对保险条款中“实习期”的概念进行明确解释说明双方对“实习期”理解有争议亦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一审判决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1:47: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4月14日13时17分许在萧县小鸟电动车店门前丁字路口宋思斗饮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皖L×××××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张开羽驾驶的皖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L×××××)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思斗死亡,两车损坏。2020年4月23日,徐彩侠等四人和张开羽签订一份调解协议,协议约定:“1.张开羽赔偿徐彩侠等四被上诉人谅解费30000元。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归徐彩侠等四被上诉人所有。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赔偿的部分徐彩侠等四被上诉人不得再向张开羽追偿。法院判决应当张开羽赔偿的部分,张开羽同意赔偿。2.徐彩侠等四被上诉人对张开羽表示谅解,同意放行对方车辆。3.徐彩侠等四被上诉人不再追究张开羽的任何法律责任。4.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备案。”徐彩侠等四被上诉人已收到该谅解费30000元。2020年4月30日,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萧公交认字[2020]第341322120200000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思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开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皖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系濉溪县货源多公司,实际所有人系张开羽,张开羽将该车挂靠在濉溪县货源多公司名下经营。溪县货源多公司为皖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濉溪营销服务部业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在
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赔偿徐彩侠等四人交强险项下的损失110000元。皖L×××××号挂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萧县福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系张开羽,张开羽将该车挂靠在濉溪县货源多公司名下经营,该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张开羽驾驶该车时持A2驾驶证,在增驾实习期内(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4月17日,增驾至A2型,实习期至2020年4月22日)。 宋思斗。徐彩侠系宋思斗之妻,宋玉丽、宋迪迪分别系宋思斗长女、次女。赵素华系宋思斗之母,赵素华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系长子宋思金、次子宋思斗、三子宋进钱、长女宋菊花、次女宋桂兰。宋进钱为精神残疾二级,系贫困低保户。宋思斗的父亲已于2019年去世。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
定》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5)。据此可知,作为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作为部门规章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实习期”的规定不一致。行政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部门规章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其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中的“禁止性规定”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而不包括部门规章的禁止性规定。故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的“实习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条款对“实习期”的含义并不明确,当事人对该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综上,因争议合同条款中关于“实习期”的含义不明确,该合同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当限定为行政法规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情形,而不包括部门规章规定的增加准驾车型的实习期内的情形,因此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应在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思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开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了皖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承保了皖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徐彩侠等四原告诉请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宋思斗死亡的各项损失应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张开羽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赔偿;仍有不足,由张开羽按事故责任事故赔偿,濉溪县货源多公司作为皖F×××××号
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张开羽关于不承担责任的辩称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徐彩侠等四被上诉人和张开羽签订的调解协议中给付的谅解费30000元,从其签订的协议内容理解,该款不属于赔偿款,不应折抵赔偿款。 对徐彩侠等四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法定赔偿项目、范围和标准,一审法院核定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宋思斗死亡应赔偿徐彩侠等四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为: 1.丧葬费。参照2019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9037元,赔偿6个月,应为39518.5元,徐彩侠等四原告诉请赔偿37189元,故确定为37189元。 2.死亡赔偿金。宋思斗出生于1968年12月14日,死亡赔偿金应赔偿20年,参照2019年安徽省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40元的标准,确定为750800元(37540元/年×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赵素华出生于1940年6月5日,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赔偿5年,参照2019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782元/年的标准,赵素华有子女5人,但其三子宋进钱为精神残疾二级,系贫困低保户,不具有扶养能力,故确定为29727.5元(23782元/年÷4人×5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具体案情,一审法院支持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优先赔偿24000元。 以上损失共计841716.5元。 赔偿方法: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徐彩侠等四被上诉人110000元,故超出
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张开羽承担的事故责任赔偿。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应赔偿徐彩侠等四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为219514.95元[(841716.5元-110000元)×30%]。因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已足额赔偿本案的各项损失,张开羽、濉溪县货源多公司不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但应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一、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徐彩侠、宋玉丽、宋迪迪、赵素华各项损失合计219514.95元;二、驳回徐彩侠、宋玉丽、宋迪迪、赵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906元,减半收取2953元,由徐彩侠、宋玉丽、宋迪迪、赵素华负担656.5元,张开羽、濉溪县货源多公司负担2296.5元。 本院二审期间,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提供了投保单及保险条款,拟证明在张开羽持A2驾驶证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开羽质证时指出投保单没有其签字,系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单方制作,不能证明其主张。徐彩侠等四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投保单不能显示其履行了免责条款告知义务,不能证明其证明内容。 本院经分析认为,投保单上仅有濉溪县货源多公司投保人处签章,既未有经办人签字,亦不能反映中财保淮北市分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不能证明其主张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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