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道德风险的防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虽然这次人大会议最终并未表决通过草案,但草案的通过只是时间的问题。草案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交强险无责赔偿原则并无涉及。有作者来稿再次提到了无过失赔偿的原则的问题,我们不妨再了解下无过失赔偿原则的使用及意义。

  潘赓

  无过失汽车保险又叫不究责任汽车保险或无过错责任汽车保险,它的概念源自美国劳工补偿制度,是指在机动车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放弃对事故过失责任归属的争议,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请求保险给付,这也是美国机动车保险制度的一大特点。1932年,哥伦比亚大学汽车事故补偿研究委员会积极提倡汽车无过失补偿制度,1965年所提出的基本防护保险计划,针对无过失制度如何融入汽车保险提出了周详的计划。1970年马萨诸塞州首先通过了无过失汽车保险的立法,率先实施了该制度。

  无过失汽车保险并不表示在事故中没有人存在过失。其名称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发生事故取得损失赔偿过程中,没有必要证明谁有过失。在无过失赔偿制度下,卷入车祸事故中的所有当事人,都会由于自身受到的伤害从自己的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偿,而不考虑事故的肇事者。目前美国实施无过失赔偿原则的26个州中,都是遵循修正无过失制度(modified no fault),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受害人在赔偿金额超过一定额度或伤害程度超过一定限度时提起诉讼向肇事人进行索赔。如果不符合前项规定,则依照完全无过失制度处理。因此,修正无过失制度仅有限度地允许受害人追偿,并未完全剥夺其诉讼的权利。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减少了事故发生时因为责任认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又保证了受害人向肇事方申请索赔的权利。相对于传统的过失责任赔偿制度,采用无过失赔偿原则可以减少处理事故赔偿时的诉讼,加快处理案件的时间,简化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无过失赔偿原则对于防止保险欺诈的意义

  无过失赔偿原则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互碰免赔约定(knock for knock agreenments),这是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后,各自负责赔偿其所属被保险人的损失。
这样在我们平时常见的双方或者多方交通事故中,无须交通警再认定事故责任。一方面减少了争执,加快了处理速度,节约了社会成本;另一方面还杜绝了一部分道德风险,比如当两车发生碰撞时,依据交通法规责任判断并不是十分明确,有时交通警为了减少纠纷,就将全部责任判给机动车辆上全险的一方,这样交通警圆满完成了处理任务,当事双方又避免了经济损失,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却是不公平的,无形中增加了经营成本。实施无过失赔偿原则就能够很好的处理这种情况,在保证双方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提高了效率,减少了纠纷。

  在涉及伤人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案中,实行无过失责任赔偿原则更会减少许多欺诈行为。目前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司法解释更有利于作为弱势体的行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认定的是过失责任赔偿制度,只有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失责任,保险公司才能够支付赔款,而涉及伤人的案件中往往事故责任在行人一方,机动车只是正常行驶,不存在过错。在以往的案例中,机动车辆撞伤行人,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判定,通过司法程序,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200671日实施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仅仅是在
一定程度上。交强险的无责赔偿限额为:人身伤亡1万元,医疗费1600元,物质损失400元。这一赔偿限额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大中城市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的驾驶机动车一方对行人的赔偿标准。对于超过交强险无责赔偿后的部分应如何处理,我国给出了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指超过交强险无责赔偿额度之外的部分,商业第三者保险依据其条款约定是不能赔偿的,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应该说这种真空状态是比较尴尬的。目前为止还没有哪项保险可以承担这部分损失,今后恐怕还会因此产生不少的诉讼纠纷。眼下有一些机动车驾驶员在碰伤行人后甚至主动要求增加自己的事故责任比例,以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这种不诚实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无过失赔偿原则能够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即保障了社会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又提高了社会总体的效率,减少了事故纠纷。

  但无过失赔偿原则并不是到哪里都适应,它还与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保险业的发达程度、国民素质的高低等等诸多因素相关。我们能看到无过失赔偿制度的先进之处,但也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在适当的时机、适当的范围内使用才会达到预想的效果汽车打折
汽车被撞理赔打折 保险公司称只因规避道德风险
 商业车险又要变脸了。日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布了新版07版商业车险(ABC款),对原先商业车险升级换代。盗抢险成为新版车险关注的焦点,因为它成为主险。同时,A款和B款车险还规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是免责条款。
  交强险实施后,原有商业车险已经大幅改动,如今它们再度修改车险条款,使人们不禁疑问新车险对车主所缴保费有何影响,理赔规则是否又会变更?
  酒后丢车不理赔倍受关注
  据悉,06版各款商业车险中,A款将盗抢险作为附加险,而BC两款商业车险的盗抢险均可单独购买。但07年商业车险将盗抢险统一设定为主险。车险专家陈先生解释说,这主要是规避车主在比较三款商业车险条款时引发的误解,有些车主发现同样的盗抢险,在不同商业车险里处于不同的地位,心里就会迷糊这盗抢险究竟重不重要,而少数车主还以为把盗抢险列入主险里,是保险公司促进盗抢险销售的一种手段。现在盗抢险统一划归主险,车主只要按需购买就行,不必多虑。
  同时笔者发现盗抢险在免责条款里增加一条醒目条款,即车主如果在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后,所使用的车辆不幸被盗,保险公司将不作理赔。原先06B款盗抢险主险并没有这项规定。而陈先生认为,这是对原有商业汽车盗抢险的补充。在交强险实施前,醉酒丢车也不属于盗抢险理赔范围,如今07版商业车险只是弥补缺漏,使理赔条款更具体化。
  但该条款刚一问世,车主就已经议论纷纷。一位刘先生置疑说,假如某天他不幸喝醉酒,就把车停在外面,打的回家,可第二天他发现这辆车被盗走了,难道保险公司也要以醉酒丢车为由,不作理赔吗?其实通常汽车被盗走后,公安部门会侦查立案,并出事故鉴定书,如果保险公司认定车主醉酒是导致车辆被盗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将不作理赔,至于刘先生所假设的这种情况,汽车被盗不是车主醉酒所致,保险公司会按照条款赔偿。
  续保优惠有章可循
  自从交强险实施后,许多车主反映说车险保费涨了,续保优惠条件苛刻了,但一些车险公司为了争夺优质客源,通常在续保优惠方面各出新招,使车险续保竞争层次不齐。
  新版商业车险的续保优惠条件将趋于统一。例如无赔款折扣将分为上年发生5次及5次以上赔款、4次赔款、3次赔款、新保或上年发生3次以下赔款、上年无赔款、连续2年无赔款、连续3年及3年以上无赔款等7个档次,保费优惠系数相应改成1.3121110908077个档次。于是车主就能有章可循,计算出续保保费会增减多少钱。
  同时,各家保险公司也根据汽车使用程度划分不同的保费优惠项目。如投保车辆平均年行驶里程不到3万公里的,车主续保时能享受九折优惠;若每年汽车平均行驶至少5万公里,续保保费要提高10%-30%,毕竟汽车在路上行驶时间越长,出险的概率系数就越大;若车主上年度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保费同样享受九折优惠;此外,保险公司引入汽车新旧程度计算续保保费的条款,车龄较长、设备使用过多的老车旧车、拥有特定事故风险的特型车的保费都上涨30%-100%。至于汽车新旧程度的标准如何确定,A款和B款车损险保费都按车龄分为1年以下、12年、26年和6年以上4个档次,基础保费和费率也都相同;C款车损险保费则按车龄划分为1年以下、14年、46年、68年和8年以上5个档次。
  附加险回归一致
  面对06版商业车险附加险条款百花争艳的局面,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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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险首次规范统一常用的附加险,便于车主选购附加险种。据悉,A款产品的附加险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B款产品的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C款产品的附加险则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并设置了车损免赔额特约条款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三款新车险的附加险种几乎雷同,同时各险种的理赔责任与免责条款也相当一致。
  其实越统一的车险条款,读者看起来更便捷更省心。以前车险条款各抒己见,一些车主还以为保险公司在车险条款里隐藏一些理赔难点。现在保险公司也能还自己清白了。资深车险专家聂先生说,更重要的是,3款新商业车险条款趋于统一,令三者车险保费也相当接近,这时保险公司就要更注重理赔效率与拓展车险增值服务,使车险良性竞争。
  【车险故事】
  汽车小区被撞岂能理赔打折?
  我的汽车在小区停靠时不知被谁被撞,可保险公司却扣了30%修车款。我想来想去,就是咽不下这口气。电话里,赵先生愤然说,肇事人逃走了,可保险公司却把他的过失强加给我,扣我修车款,这是不合理的。
  原来,赵先生汽车在停放小区泊车位时,不知被谁撞坏了,可当他发现汽车出事故时,早就看不到是谁撞坏了自己的车。于是他就报案索赔,但原本近2000元的修车款只拿到1400元。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就是不到肇事车主的事故,保险公司扣30%修车款。
  按保险公司的说法,以后肇事车主发现撞车事故要赔很多钱,只要一溜了之,自己逃避理赔责任,留给受害车主的却是不完全理赔。反正保险公司还能少赔很多钱,这不是变相鼓励肇事车主溜走吗?赵先生依旧气呼呼地质疑说,像汽车停放时被撞坏,受害车主是无辜的,何况我也不可能及时抓住肇事车主,保险公司却以不到第三者事故为由扣除修车款,是欠妥当的。至少保险公司应根据客观事故作出公正理赔,我觉得像这样的事故就该全额理赔。
  理赔打折只因规避道德风险
  但当笔者将赵先生的意见转述给理赔专家时,他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不到第三者事故的理赔标准,给付赵先生相应理赔款。假如肇事车主没有逃逸,赵先生的修车费用应该由肇事车主保险公司承担理赔,当肇事车主逃逸后,赵先生的保险公司不得不承担这笔修车款。所以赵先生的保险公司是亏本的,多支出一笔理赔款。
  可赵先生依旧很生气,他认为事故现场痕迹证实这是一起双车碰撞事故,他是事故无责方,理应得到全额理赔。可现实是他只能取得70%修车款,同样很吃亏。这笔被扣的修车款究竟该向谁要呢?
  但理赔专家解答说,像赵先生这类事故若得到全额理赔,就不合情理。假如双车碰撞,通常交警与保险公司会听取双方车主的事故描述过程,假如保险公司只凭借单一当事车主的描述就判定事故责任,有失公允。毕竟极少数当事车主为减轻自身事故责任,虚构一些事故原因或刻意编造事故发生过程,得到更多理赔款。
  而保险公司之所以认定不到第三者事故要扣除30%理赔款,是由于事故双方车主都义务保护事故现场,而一位车主擅自逃逸,故意不配合交警与定损员判定事故责任,使理赔流程有缺陷,车主要负有相应责任。否则这类事故全额理赔,就怕少数车主干脆放走肇事车主,
自己编造事故过程享受全额理赔。
  赵先生一愣,苦笑着说:可我汽车明明是在小区停靠时被撞的,我又没玩什么猫腻,纯属无辜受害车主,保险公司不能以偏概全的,而应该根据事实,酌情给我全额理赔。
  但至今保险公司还是坚持己见,赵先生颇为无奈地认为,由于肇事车主逃逸,令他的保险公司要多掏一笔理赔款,而受害车主不能全额理赔,便宜的只是肇事车主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难道保险公司就不能针对这类现象给予无辜受害车主满意的理赔方案吗?
无过失赔偿原则对于防范机动车辆保险道德风险的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虽然这次人大会议最终并未表决通过草案,但草案的通过只是时间的问题。草案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交强险无责赔偿原则并无涉及。有作者来稿再次提到了无过失赔偿的原则的问题,我们不妨再了解下无过失赔偿原则的使用及意义。

  潘赓


  无过失汽车保险又叫不究责任汽车保险或无过错责任汽车保险,它的概念源自美国劳工补偿制度,是指在机动车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放弃对事故过失责任归属的争议,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请求保险给付,这也是美国机动车保险制度的一大特点。1932年,哥伦比亚大学汽车事故补偿研究委员会积极提倡汽车无过失补偿制度,1965年所提出的基本防护保险计划,针对无过失制度如何融入汽车保险提出了周详的计划。1970年马萨诸塞州首先通过了无过失汽车保险的立法,率先实施了该制度。

  无过失汽车保险并不表示在事故中没有人存在过失。其名称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发生事故取得损失赔偿过程中,没有必要证明谁有过失。在无过失赔偿制度下,卷入车祸事故中的所有当事人,都会由于自身受到的伤害从自己的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偿,而不考虑事故的肇事者。目前美国实施无过失赔偿原则的26个州中,都是遵循修正无过失制度(modified no fault),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受害人在赔偿金额超过一定额度或伤害程度超过一定限度时提起诉讼向肇事人进行索赔。如果不符合前项规定,则依照完全无过失制度处理。因此,修正无过失制度仅有限度地允许受害人追偿,并未完全剥夺其诉讼的权利。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减少了
事故发生时因为责任认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又保证了受害人向肇事方申请索赔的权利。相对于传统的过失责任赔偿制度,采用无过失赔偿原则可以减少处理事故赔偿时的诉讼,加快处理案件的时间,简化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无过失赔偿原则对于防止保险欺诈的意义

  无过失赔偿原则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互碰免赔约定(knock for knock agreenments),这是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后,各自负责赔偿其所属被保险人的损失。这样在我们平时常见的双方或者多方交通事故中,无须交通警再认定事故责任。一方面减少了争执,加快了处理速度,节约了社会成本;另一方面还杜绝了一部分道德风险,比如当两车发生碰撞时,依据交通法规责任判断并不是十分明确,有时交通警为了减少纠纷,就将全部责任判给机动车辆上全险的一方,这样交通警圆满完成了处理任务,当事双方又避免了经济损失,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却是不公平的,无形中增加了经营成本。实施无过失赔偿原则就能够很好的处理这种情况,在保证双方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提高了效率,减少了纠纷。


  在涉及伤人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案中,实行无过失责任赔偿原则更会减少许多欺诈行为。目前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司法解释更有利于作为弱势体的行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认定的是过失责任赔偿制度,只有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失责任,保险公司才能够支付赔款,而涉及伤人的案件中往往事故责任在行人一方,机动车只是正常行驶,不存在过错。在以往的案例中,机动车辆撞伤行人,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判定,通过司法程序,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200671日实施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交强险的无责赔偿限额为:人身伤亡1万元,医疗费1600元,物质损失400元。这一赔偿限额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大中城市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的驾驶机动车一方对行人的赔偿标准。对于超过交强险无责赔偿后的部分应如何处理,我国给出了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指超过交强险无责赔偿额度之外的部分,商业第三者保险依据其条款约定是不能赔偿的,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应该说这种真空状态是比较尴尬的。目前为止还没有哪项保险可以承担这部分损失,今后恐怕还会因此产生不少的诉讼纠纷。眼下有一些机动
车驾驶员在碰伤行人后甚至主动要求增加自己的事故责任比例,以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这种不诚实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无过失赔偿原则能够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即保障了社会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又提高了社会总体的效率,减少了事故纠纷。

  但无过失赔偿原则并不是到哪里都适应,它还与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保险业的发达程度、国民素质的高低等等诸多因素相关。我们能看到无过失赔偿制度的先进之处,但也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在适当的时机、适当的范围内使用才会达到预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