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生、张田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7 
【案件字号】(2021)闽06民终4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钰翁兆聪刘红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张荣生;张田生;杨义女;陈明辉;漳浦县顺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张荣生张田生杨义女陈明辉漳浦县顺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荣生张田生杨义女陈明辉 
【当事人-公司】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漳浦县顺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谭政文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苏祖鹏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陈华武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谭政文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苏祖鹏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陈华武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谭政文苏祖鹏吕丽萍陈华武 
【代理律所】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被告】张荣生;张田生;杨义女;陈明辉;漳浦县顺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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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2 01:15:21 
张荣生、张田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6民终4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016号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2地块8幢406、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4TNE33。
     法定代表人:陈益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政文,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祖鹏,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生(系杨贵凤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田生(系杨贵凤次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义女(系杨贵凤女儿)。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武,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浦县顺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绥南村大陂旧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960758168。
     法定代表人:陈进才,职务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穆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桥保险公司漳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荣生、张田生、杨义女、陈明辉、漳浦县顺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闽0622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金桥保险公司漳州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四项,改判金桥保险公司漳州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229569.5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死亡赔偿金适用标准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19568元/年计算,本案适用城镇标准证据不足。杨贵凤直属家庭成员共4人,土地多次被征计1.98亩,目前剩余土地1.31亩,失地面积占比60.18%,低于失地面积比例要求;云霄县云陵镇塘坪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直接证明受害人生前居住在城镇且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2.本案受害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审按最高额判决有违司法解释,该项目金额按30000元计算更为合理。3.原审并未查明本案受损车辆是否为受害人所有。
汽车打折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荣生、张田生、杨义女辩称,1.一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及各项标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2.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本案客观情况作出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且本案已超出交强险,实际上该抚慰金已按事故责任比例打折。3.己方持有电动车合格证原件证明车辆为其所有,且修车费用是己方所出。
     陈明辉、顺成公司辩称,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与法律的适用没有异议。其他与张荣生、张田生、杨义女的答辩意见一致。
原告诉称     张荣生、张田生、杨义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陈明辉、顺成公司连带赔偿张荣生、张田生、杨义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5520.2元。2.金桥保险公司漳
州分公司在强制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30日14时30分许,陈明辉驾驶闽E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从漳浦县往324国道往东山县方向行驶,至324国道393KM+400M(云霄县火田镇东车村)路口,遇杨贵凤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从其前方右侧往左侧横穿道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杨贵凤当场死亡,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云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编号: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明辉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杨贵凤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辆闽E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E××××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所有人系顺成公司,该车向金桥保险公司漳州分公司购买了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另查明,陈明辉系顺成公司的员工。杨贵凤与配偶张太泽(已过世)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张荣生、次子张田生、女儿杨义女,杨贵凤的父母均先于其过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杨贵凤系,且与其长子张荣生及儿媳张梅芬于2010年1月起在云霄县云陵镇塘坪街民主路8号房屋居住生活。事故发生后,顺成公司向原告方垫付了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