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信贷业务品种,规范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管理,拓展业务空间,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及制度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消费为目的,购买自用及商用车辆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由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担保,实行分期偿还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受托支付,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可由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公司或汽车服务公司)推荐或个人直接申请。
第五条 借款人所购车辆必须经合法渠道获得的,购买期限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个人客户,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持有西安市以外户口客户需在西安购有住房或在西安工作两年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西安二手汽车(四)持有首付款证明;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单
户额度不超过80万元,商用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若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低于汽车实际成交价格,则认为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为汽车价格。
第八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商用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利率按照贷款期限,在相应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调整为相应档次利率。
第四章 担保与保险
第十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应采取所购车辆产权+汽车服务公司保证担保+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担保.
第十一条 为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汽车服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原则上必须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拥有3年以上的经济、金融及汽车消费担保从业经验,在该行业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债务信用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客户管理系统,有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的专业队伍;具备对违约客户贷款车辆进行停扣处置的能力,有协助信用社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有标准化、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财务监管制度、内控制度等,有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能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六)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有专职配合信用社日常工作的人员;
(七)在信用社开立保证金账户;
(八)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与我联社开展业务合作的汽车服务公司应在经办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为信用社内部账户,保证金分为基础保证金和还款保证金,基础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还款保证金按照不低于单笔贷款发放额的3%缴纳,并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书。
该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购车人不能履约时扣收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扣收欠款本息后的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汽车服务公司在扣收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 对合作情况良好,所担保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无不良、逾期贷款和欠收月供的汽车服务公司,可申请退回保证金。
汽车服务公司可于每年1月和7月对半年内累计已结清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按照结清贷款发放额的3%退还保证金.由汽车服务公司提交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审批表,经办信用社签署意见,报联社业务管理部审查后,由联社主任审批.保证金直接退还至汽车服务公司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必须办理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办社在受理保险理赔时,向保险公司出具委托书,并将理赔资金转入信用社内部账
户,保险理赔资金赔付后,经办社通过转账方式将理赔资金转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还款账户上,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车辆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其中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投保额不能低于借款本息,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贷款本息结清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汽车服务公司承诺在保险中断时及时履行续保义务.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审批程序:汽车服务公司提出合作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联社业务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和《保证金质押协议书》.
第十六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的受理工作由经办信用社负责,对申请与联社合作的单位,经办信用社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并审核: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
(五)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等;
(七)近半年银行账户明细及流水;
(八)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与联社合作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决议;
(九)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为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决议;
(十)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的审查与审批。
(一)联社业务管理部接到信用社申请后,经业务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提交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议,审批同意后,由业务管理部下达审批意见。
(二)经审批同意开展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的,贷款经办社应约见汽车服务公司,就合作事宜协商无异议后,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经审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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