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文章属性
【案 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 号】(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实用新型的产品设计图是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生产的产品的造型及结构的平面图案,符合著作权所称的作品的特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对于产品设计图的保护不能延伸到产品的功能性设计。
正文
 
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
  一审:(2014)岩民初字第268号
  二审:(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南环东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陈涵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伟,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思,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
  上诉人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下称侨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侨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伟、郑思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侨龙公司系经国家认定的具有汽车改装资质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
  2011年4月1日,陈某某与侨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工作需要,陈某某从事电工工作,主要负责企业新产品电气部分的设计提供技术方案及企业产品的电气线路生产制作等相关工作。合同中特别约定,陈某某应当遵守侨龙公司规定的保密制度,保守侨龙公司的商业秘密,在离职后仍应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侨龙公司秘密信息的义务。2011年6月27日由于侨龙公司生产需要,成立质管部,主要负责对产品的质量全程控制,并聘用陈某某担任质管部主任。2013年11月30日陈某某以其能力有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离职。
  2010年9月30日,侨龙公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558765.4)。2011年4月27日,侨龙公司依法获得“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陈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折叠式排水抢险车”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平移式伸缩排水抢险车”、“双折叠排水车”的实用新型专利。侨龙公司认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剽窃其产品设计图纸的行为,不仅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同时侵犯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合法权益。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侨龙公司的“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设计图包括:1、伸缩管,2、滚轮,3、举升滑动作业装置,4、滑动架,5、滑轨,6、潜水泵,7、绞盘,8、汽车底盘,9、支撑。陈某某的“折叠式排水抢险车”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设计图包括:1、驾驶室,2、载物平台,3、载物平台,4、可折叠排水管,5、排水直管,6、折叠关节部,7、排水软管,8、连杆,9、液压缸,10、液压水泵,11、液压油箱,12、柱塞泵,13、调压阀,14、电磁换向阀,15、液压支撑脚,16、支柱,17、出水口,18、第一液压缸,19、第一节排水直管。陈某某的“平移式伸缩排水抢险车”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设计图包括:1、驾驶室,2、载物平台,3、轨道,4、水平旋转平台,5、支座,6、可伸缩排水管,7、内套管,8、外套管,9
、伸缩油缸,10、回转水管,11、转动油缸,12、水泵,13、液压支撑脚,14、控制柜,15、油箱,16、调压阀,17、分配阀,18、柱塞泵,19、取力器,20、多路阀,21、输油管路,22、密封结构,23、限位结构,24、伸缩油管。陈某某的“双折叠排水车”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设计图包括:1、驾驶室,2、载物平台,3、第一转盘,4、第二转盘,5、可折叠排水管,6、排水直管,7、折叠关节部,8、排水软管,9、连杆,10、液压缸,11、水泵,12、液压支撑脚,13、支柱,14、控制柜,15、油箱,16、调压阀,17、柱塞泵,18、取力器,19、多路阀,20、输油管路。经比对侨龙公司的“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设计图与陈某某的“折叠式排水抢险车”、“平移式伸缩排水抢险车”、“双折叠排水车”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设计图,除了图案中的汽车本体(即侨龙公司设计图中的汽车底盘,陈某某的设计图中的驾驶室和载物平台)基本相似外,双方图案显示的产品的造型和结构均有较大的差异。
汽车绞盘  侨龙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其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决陈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判由陈某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其“平移式伸缩排水抢险车”(授权公告号CN203611841U)、“折叠式排水抢险车(授权公告号CN203078389U)”、“双折叠排水车(授权公告号CN203739726U)”实用新型专利证中的附图,销毁其持有的上述专利证
书中的附图;2、依法判决陈某某赔礼道歉并在《闽西日报》、《人民法院报》报刊上刊登向侨龙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3、依法判决陈某某赔偿侨龙公司为制止侵权和因诉讼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共计21030元;4、依法判决陈某某赔偿原告侵权损失费12万元;5、依法判决陈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产品设计图是指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生产的产品的造型及结构的平面图案。侨龙公司的“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产品设计图符合著作权所称的作品的特征,依法享有著作权。“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产品设计图的署名为侨龙公司,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侨龙公司为该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人。产品设计图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权项下的复制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自行复制权利人的作品。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制、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理,作品所表达的思想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产品设计图进行保护是因为此类图形作品中包含着线条形状、结构、布局等,但立体的产品如果只有功能性而无艺术美感,或者是其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不能分开,就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产品设计图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图纸,而未延及产品本身。产品设计图获得著作权保护首先要以具备最低限度的独创高度为条件,综合考虑作品属性、所属领域的作品现状、创作空间、产业政策、公众需求等因素,对技术性作品独创性高度的要求应该高于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通常适用的独立创作标准。经比对双方的产品设计图,图中所显示的产品主要由汽车本体、水管、水泵等组成,除了图案中的汽车本体基本相似外,双方图案中水管、水泵等的排列组合各不相同,其他装置的种类和数量也都不同。双方的产品设计图总体给人感觉并不构成相似。也就是说,陈某某的产品设计图是由其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不是从侨龙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简单复制而来,具有自己独创性,依法也享有著作权。因此侨龙公司主张陈某某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不予支持。同时侨龙公司已申请了“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的实用新型专利,“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的产品设计图已公开,不构成侨龙公司的商业秘密。侨龙公司主张陈某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原告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