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加强消防车辆管理,明确消防车辆管理职责,确保消防车辆随时处于战备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有限公司。
3.管理职责3.1专职消防队
3.1.1负责消防车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建立相应的台帐。
3.1.2负责安排具备资质的消防队员驾驶和操作消防车。
3.1.3负责消防车日常维护、保养。
3.1.4负责向安环部申报消防车维护保养、修理计划。
3.2生产部(调度室)
3.2.1负责消防车辆的调度管理。
3.2.2负责重大危险作业时消防车现场监护的安排。
3.2.3负责接受消防队请示出车的协调、请示、安排。
3.3安全部门
3.3.1负责编制消防车辆各种费用计划。
3.3.2负责督促消防队对消防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3.3.3负责对消防队日常训练使用消防车辆的检查批准和监督考核。
3.4综合部
3.4.1负责安排消防车加油站和进行油料费用的结算、报销。
3.4.2负责安排消防车定点维修保养和年度检验及其费用结算等工作。
3.5财务部
3.5.1负责审核消防车辆各种费用计划。
3.5.2负责消防车辆日常(包括干粉充装、泡沫充装、氮气充压、车载消防器材维护,车辆日常维护保养、零部件、燃料油、润滑油脂等)费用的准备。
3.5.3负责消防车辆各种费用的审核报销。
3.6采供部
3.6.1负责消防车的售后服务联系。
3.6.2负责执行完成合同和技术协议相关事宜。
3.6.3负责消防器材、材料的采购。
3.7机动部
3.7.1负责审核消防车各种修理计划。
3.7.2负责消防车氮气瓶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4.管理内容4.1消防车出警
4.1.1消防队是公司生产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绝对服从调度室的指挥。
4.1.2消防队接到调度室电话立即按照调度安排出警。
4.1.3消防队接到火警报告后,安排出车前要向调度室报告,经过确认同意后方可出车。
4.1.4消防队接到应急救援大队救援命令后,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负责请示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夜间值班领导)同意后,留足能够保证公司消防力量前提下,组织出警。事后填写出警记录,核算消耗物资、油料数量、费用,写出专项汇报,报安环部和消防支队处理。
4.2消防车管理
4.2.1消防车是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消防车又是应急救援的特殊设施,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2.2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积极行使有关消防车辆的各种专业管理。在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要将消防车纳入。
5.附则
5.1本规定由安环部编制,解释、修订权归安环部。
5.2本规定为首次发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消防车司机交接班管理规定消防车司机交接班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消防车辆器材配备的管理,有效地对消防车司机进行考核,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交接班人员必须现场交接,并签字确认。
二、现场对车辆进行启动,查看车辆能否正常启动。
汽车绞盘三、对消防车辆器材配备数量进行清点,配备的器材有损伤不交接。
四、对消防车辆油、水、气、电的综合情况不合格不交接。
五、查看消防车辆的外观有无损伤。
六、对消防车辆及车库内的卫生状况进行交接。
七、对车辆及器材存在的问题在交接班过程中未发现由当班人员负责。
八、交接完毕要及时确保器材装备摆放到位,车辆卫生保持清洁。
九、交接双方要认真办好交接班手续,必须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三篇: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公安部[87]公消字93号
《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消防车辆装备水平,增强消防队伍的灭火能力,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护国家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的需要,现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经机[xx)560号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的退役,应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则,以保证执勤为前提,做到退役一辆更新一辆,并形成制度,以适应同火灾作斗争的需要。
第三条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包括:
(一)灭火消防车:泵浦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二氧化碳消防车、联用消防车等;
(二)专勤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照明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等;
(三)后援消防车:供水消防车、器材消防车等
(四)举高消防车。云梯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等。
第四条灭火消防车和供水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退役:
(一)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满二千五百小时;
(二)执勤年数满十年。
第五条灭火消防车和供水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退役:
(一)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满三千小时;
(二)执勤年数满十二年;
(三)大修一次(发动机总成允许两次)后,执勤中,整车的技术状况明显下降,经技术鉴定,情况之一:
1、又达到大修条件;
2、经过长期执勤,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
3.排污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一次大修费用超过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的;
(五)车型老旧,无配件来源,不能修复的;
(六)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第六条专勤消防车(不含通讯指挥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不含供水消防车),凡符合第五条中二至六项之一的,必须退役。
第七条
举高消防车和额定总重量大于六吨的进口消防车,凡符合第五条中四至六项之一的,必须退役。
第八条执勤消防车的退役,由当地公安消防支队或大队(直辖市由消防总队负责车辆管理的部门)填写“执勤消防车退役审批表”(式样见附件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审核,批准。县、镇公安消防中队,由中队填表后,经支队或大队复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已经退役的消防车,应按规定交当地有关部门统一处理。如需改作教练车或后勤供应车留用,需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公安消防总队和支队、大队必须加强对消防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档案,一车一档,专人记载,定期审核,随车移交,确保记载的正确性和连续性。车辆档案作为考核评定和申请退役的原始凭证,并为改进消防车辆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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