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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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标准化编制公司内开发汽车产品的型号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规定了编制公司内各类汽车产品型号的术语及构成、构成同一型号的判定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内新设计定型的客车、专用车产品。
2参考文件
GB 9417《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JT/T 325-2006《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及《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3型号编制规则
汽车的产品型号:为了识别车辆而给一种车辆指定的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对于专用汽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组成,其中专用汽车分类代号由结构特征代号和用途特征代号两部分组成。
客车产品型号组成见图1,专用车产品型号组成见图2,乘用车产品型号组成见图3。
 
图1  客车产品型号组成
图2  专用车产品型号组成
图中:-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
3.1企业名称代号
识别车辆制造企业的代号,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企业名称代号由汽车行业主管机关指定的单位给定。本公司的企业名称代号为RQ。
3.2车辆类别代号
表明车辆所属分类的代号,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摘录常用车辆类别代号如下:
表1  常用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5
专用汽车
6
客车
    注:表1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3.3主参数代号
  表明车辆主要特性的代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客车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专用汽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原车的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的数字修约按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的规定。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3.4产品序号
表示一个企业的车辆类别代号和主参数代号相同的车辆的投产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本公司的产品序号特指车型系列号(造型)。
注:当车辆主参数有变化,但不大于原定型设计主参数的10%时,其主参数代号不变;大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若因为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则应改变其产品序号。
3.5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识别专用汽车的结构类别和用途的代号,用反映车辆结构和用途特征的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结构和用途特征代号参照GB/T 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摘录常用的结构和用途特征代号如下(表2):
表2  常用的结构和用途特征代号
结构
代号
用途
代号
厢式汽车
X
厢式运输车
XY
警用车
JY
囚车
QC
邮政车
YZ
殡仪车
BY
路政车
LZ
监理车
LE
指挥车
ZH
救护车
JH
3.6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按需要自行规定的补充代号,用于同一种汽车结构略有变化时而需要区别时,可用汉语
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绞盘等)不属于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
本公司企业自定义代号由以下7类组成,如下(表3)所示。其中,客车和专用车产品分别依据图1和图2选用。
表3  企业自定义代号明细
汽车绞盘
客车类型
能源类型
驱动装置位置
排放水平
等级
变型号
补充号
类型
代号
类型
代号
型式
代号
类型
代号
等级
代号
开发顺序
代号
依实际需要补充,
具体含义待定
小型客车
X
柴油
C
前置
Q
纯电动
0
普通级
P
首次开发
0
城市客车
G
汽油
Q
中置
Z
国三
3
中级
Z
1次变型
1
长途客车
T
天然气(CNG)
N
后置
H
国四
4
高一级
Y
2次变型
2
旅游客车
Y
石油气(LPG)
P
国五
5
高二级
E
铰接客车
J
双燃料
S
高三级
S
校车
S
纯电动汽车
BEV/EV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HEV
串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SHEV
并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PHEV
混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CHEV
注:1.依据《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2.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排放水平按照常规汽车选取;
3.对于客车产品,变型号需依据“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重点关注本表没有详细列明的项目,比如关于整备质量之差、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动力装置中的功率差、驱动轴、行车制动系型式的规定。
4构成同一型号的判定规则
4.1客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规则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型(小型/城市/长途/旅游等);
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类别(M2/M3类;A/B///级);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置(前、中、后)。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行车制动系型式(介质、布置方式);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2专用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规则
●专用汽车产品之间,如属于不同术语定义的产品(按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对于专用车最细层次的划分,如救护车、殡仪车、运油车、修井车等),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同一型号的专用汽车产品,其上装部分应功能相同、作业方式相同、布置位置相同。(加严了对上装部分的要求)。
●专用汽车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之间,尽管符合同一型号的判定条件,专用汽车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