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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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区办公楼H栋15-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欢欢,*,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李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德盛(广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棠槎路11号730室P097。
法定代表人刘建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建波,*,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系该公司调度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煜捷,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被告赵欢欢、李请、德盛(广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被告赵欢欢、被告李请、被告德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煜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租金233709元,暂计至2022年3月22日的违约金2555.73元,此后的违约金以23370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500元;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本案的全部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同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总租金、每月租金、月租金支付方式以及拖延支付租金违约责任等内容均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二、被告三为确保被告一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放弃要求原告优先行使抵押权的抗辩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一购买车辆,并将该车辆出租给被告一使用,但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被告二、被告三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各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赵欢欢辩称,我对原告请求的剩余租金数额没有异议,但涉案车辆是我购买的,与被告李请无关,她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被告李请辩称,我对赵欢欢购买涉案车辆的事情不知情,我也没有签过任何协议,也没有登录过东风金融线上APP,原告提交的担保书上的签名并不是我签的,所以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德盛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租金支付的义务不应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
告提交的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主体是原告和赵欢欢,赵欢欢是涉案车辆的承租人,德盛公司并非合同签订方,不应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应当由赵欢欢承担责任,故原告主张德盛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赵欢欢曾是我公司股东,其在挂靠单位确认函上加盖伪造的公司印章,系其个人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定,而赵欢欢在没有出示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私自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该行为超越了代表权,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挂靠单位确认函加盖的并非是德盛公司的公章,并且该公章与德盛公司提交的公章备案登记信息明显不同,德盛公司从未签订过挂靠单位确认函,原告提交的该证据中的公章是伪造的,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德盛公司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东风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融资租赁方面业务的资格。2021年3月10日,东风公司(出租人)与被告赵欢欢(承租人)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如下:第一条〔租赁方式〕承租人将其购买的融资车辆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并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第二条〔融资车辆所有权〕租赁双方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融资车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融资车辆所有权由出租人取得,承租人享有经出租人同意的对融资车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承租人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应由其承担的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后,可通过向出租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留购金的方式请求出租人向其转让融资车辆所有权,留购金由承租人在向出租人交存租赁保证金时一并预付出租人;第八条〔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承租人应自出租人按第三条约定受托向销售商或者居间商支付融资款项的次月开始按月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且连带责任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担保付款责任的,视为承租人逾期。自当月月租金应支付日的次日起,出租人有权就逾期款项按日0.5‰的标准向承租人计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付清当月应付租金,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承租人租金支付计划表载明的当月租金金额-承租人当月已支付的租金金额-保证人当月已支付的租金金额)*0.5‰*逾期天数;第十七条〔融资抵押担保〕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以本合同项下的融资车辆向出租人进行抵押担保,且双方不再另行签署《车辆抵押合同》,融资车辆登记上户在承租人本人名下的,则本合同的抵押人为承租人,融资车辆登记上户在承租人所指定的第三方名下的,则承租人授权并确认车辆登记上户第三方为本合同中有效的抵押人,禁止抵押人在抵押车辆上为任何第三方(除出租人外)设置抵押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违约后的处理〕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和保证人一次性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及其他条款。该合同
附件一载明了赵欢欢和保证人李请的个人信息及赵欢欢融资信息等,具体为:采购总价234000元、融资金额234000元、留购金400元、出租人租赁收益39404元(其中承租人承担37404元,车辆厂商承担2000元)、月付租金7539元、租赁期限36期(个月)、租金支付方式为等额本息、租赁车辆台数2台,车系福瑞卡,品系工程车、车辆制造商东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息。同日,李请向东风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自愿为承租人赵欢欢向东风公司的租金支付责任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每笔售后回租合同项下承租人应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售后回租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以及承租人违约情况下东风公司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且保证期间为每笔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东风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将融资款项234000元以赵欢欢的名义向案外人东莞市华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转账购车,赵欢欢向东风公司交纳留购金400元。2021年4月20日,案涉融资车辆(发动机号分别为×××98、×××87)均办理了机动车权属登记手续,机动车所有权人登记为德盛公司,并于2021年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原告东风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李请要求对担保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被告德盛公司申请对商用车挂靠单位确认函上的公司公章与其工商备案的公章的一致性进行鉴定,但后又撤回了鉴定申请。东风汽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