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167—2006(2006-09-01发布,2007-02-01实施) 代替 GB 14167—1993
前 言
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修改采用ECER Rl4 Rev.3/Amend.1《关于机动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认证的统一规定》(英文版)。
本标准代替GB l4167—1993《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本标准根据ECE Rl4重新起草。在附录F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 Rl4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ECE Rl4法规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
本标准与ECE Rl4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引用的符号改为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号,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对附录C中M2类车辆的固定点最低数量进行了调整,原因是为了与我国的标准体系一致。
—删去ECE Rl4附录4“三维H点确定程序”的相关内容,标准中涉及到该方面的内容参照GBll551—2003附录C中的内容执行,避免了由于标准用语的差异在实际操作时产生误差。
——删除了ECE Rl4中第3、4章的内容,其原因是标准体系和法规体系的差别所致。为便于使用,对于ECE Rl4法规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daN改为N;
——tone改为kg;
——“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增加资料性附录F。
本标准与GBl4167—1993《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主要差异有:
——增加了对固定点的一般要求(本版的4.1);
——增加了固定点的最低数量要求(本版的4.2);
——固定点的位置要求有所改变(1993版的4.1,本版的4.3);
——增加了试验方法的特殊规定(本版的5.4);
——增加了动态试验方法(本版的5.5);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规范性附录B、规范性附录C、规范性附录D、规范性附录E、资料性附录F(见规范性附录A、规范性附录B、规范性附录C、规范性附录D、规范性附录E、资料性附录F)。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对于新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施行;对于已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2个月后施行。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小枚、余博英、张尚娇。
本标准于1993年3月首次发布,本标准是第一次修订。
GB 1416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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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Safety-belt anchorages for vehicl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位置、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M 和N 类汽车上前向和后向座椅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ll551—2003 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 ll552—1999 轿车内部凸出物
GB/T 11563 汽车 H 点确定程序
GB l3057—200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14166—2003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型 vehicle type
与固定点相连接的车辆或座椅构件的尺寸、外形和材料等方面无差异的一类机动车辆。若进行动态试验,则车辆的约束系统元件的性能,尤其是对施加在安全带上的力有影响的限载功能也应无差异。
3.2
安全带固定点 belt anchorage
在车身、座椅或车辆其他部分的构件上用于安装、固定安全带总成的零部件。
3.3
安全带有效固定点 effective belt anchorage汽车安全带
用于确定4.3规定的安全带各部分相对于使用者的角度的点;将织带系于该点可获得与预期设计相同的安全带佩带状态。它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安全带实际固定点,主要取决于与固定点相连接的安全带金属接头
的形状。如:
——若安全带刚性构件与下固定点连接,对在座椅调节范围内的所有位置,不论是固定式还是自由旋转式,安全带有效固定点为织带与刚性构件的连接点;
——如果在车身构架或座椅构架上设有织带的导向件,则应将织带朝向使用者一侧的导向件中点作为安全带有效固定点;
——如果安全带经使用者直接通向卷收器而不带导向件,则应以卷轴与通过织带中心线卷收平面的交点作为安全带有效固定点。
3.4
地板 floor
与车身侧围连接的车身底板,包括加强件和底板下面的纵、横梁。
3.5
座椅 seat
可供一个成年人乘坐、带完整装饰的装置,可与车身框架一体,也可独立;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长条座椅的供一人乘坐的部分。
3.5.1
前排乘员座椅 front passenger seat
“最前H点”位于过驾驶员“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
3.6
座椅组group of seats
供一个或多个成年人乘坐的长条座椅,也可为若干单独座椅并排构成的一组座椅。3.7
长条座椅 bench seat
可供若干成年人乘坐的带完整装饰的构架。
3.8
折叠座椅 folding seat
备用的座椅。一般情况下,处于折叠状态。
3.9
座椅型式 seat type
在以下方面没有区别的一类座椅:
——座椅构架的外形、尺寸和材料;
——调节系统和锁止系统的型式及尺寸;
——安全带固定点、座椅固定装置及车辆构架相关部分的型式和尺寸。
3.10
座椅固定装置 seat anchorage
将座椅总成固定在车身构架上的系统,包括影响车身结构的部分。
3.11
调节装置 adjustment system
可以调节座椅或座椅部件的位置以适应乘员坐姿的装置,允许座椅:
——纵向移动;
——垂直移动;
——调整角度。
3.12
位移装置 displacement system
使座椅或其中一部分在无中间固定位置情况下移位或转动,便于乘员进入座椅后部乘坐的装置。
3.13
锁止装置 lockingsystem
确保座椅或其中一部分保持在某一使用位置的任何机构,包括锁止靠背与椅座及座椅与车辆相对位置的机构。
3.14
基准区 reference zone
二个距离400 mm、相对于“H”点对称的垂直纵向平面间的空间。它是由GB 11552—
www.17jzw www.17bzw www.17jzw www.3x888 1999附录A 中的头型由垂直向水平方向旋转所确定的。
3.15
躯干限载装置 thorax load limiter function
安全带、座椅等在碰撞时能限制施加在乘员躯干上约束力的大小的装置。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安全带固定点的设计、制造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1 应能安装合适的安全带。前排外侧座椅的安全带固定点(特别是在强度方面)应适合于装具有卷收器和导向件的安全带;车辆装有其他型式的带卷收器的安全带除外。如果固定点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型式的安全带,这类安全带的型式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4.1.1.2 正确佩戴时安全带应无滑脱的危险;
4.1.1.3 织带与车辆或座椅构架上凸出零件接触应无损伤织带的危险;
4.1.1.4 车辆正常使用时,固定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1.5 对于可改变位置的固定点(该固定点既便于乘员进人车辆,且能约束乘员),本标准中的规定应适用于处于有效约束位置时的固定点。
4.2 安全带固定点的最低数量
4.2.1 M 类和N 类的车辆(允许有站立乘客的M 2和M 3类城市客车除外)必须具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安全带固定点。
4.2.1.1 对于全背带式安全带的固定点,应满足本标准规定;但附加固定点或用于安装Y 型安全带的固定点则无需满足本标准中的强度和位置的要求。
4.2.2 所有前向和后向座椅处的安全带固定点最低数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 的规定。
4.2.3 但对于M 1类车辆非前排的外侧座椅处(附录C 表C.1中注a ),当座椅与最近的车身侧围之间有供乘客通行的通道时,允许只设2个下固定点。若座椅和侧围间的空间为通道,所有的车门关闭时座椅纵向中心垂直平面(在R 点位置测量)与侧围的距离应大于500mm 。
4.2.4 对于前排中间座椅处(附录C 表C.1中注b ),如果风窗玻璃位于GB 11552—1999附录A 定义的基准区以外时,可只设2个下固定点;如果位于基准区内,则要求有3个固定点,此时风窗玻璃被认为是基准区的一部分。
4.2.5 对所有附录C 表C.1中注c 的标明乘坐位置,应设3个固定点。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只设2个固定点:
4.2.
5.1 在其前方有一满足GB l3057—2003中5.3.3的座椅或车辆的其他部件;
4.2.
5.2 车辆静止或运动时,在基准区内均无车辆的零部件;
4.2.
5.3 在基准区内的零部件满足GB l3057—2003中的座椅靠背后部吸能性的要求。
4.2.6 对于折叠式座椅(包括车辆静止时方可使用的座椅),以及4.2.1至4.2.4未包括的座椅,不要求有安全带固定点。但如果车辆上为这种座椅位置设置了安全带固定点,则这些固定点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此时允许有2个下固定点。
4.2.7 对双层客车的上层前排中央乘座位置的要求与前排外侧位置的要求相同。
4.2.8 对车辆静止时能翻转或能改变朝向的座椅,本标准的要求仅适用于车辆行驶时处在正常使用位置的情况(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4.3 安全带固定点的位置(见附录A 图A.1)
4.3.1 总则
4.3.1.1 安全带的固定点既可设在车辆的构架上或座椅构架上,亦可设在车辆的其他部件上,或者分设于以上各部件上。
4.3.1.2 安全带的固定点可供两个相邻安全带的两个端头固定用,但必须符合要求。
4.3.2 安全带下有效固定点位置
4.3.2.1 M1类车辆的前排座椅
M1类车辆的a1(非带扣侧)应在30°~80°范围内a2(带扣侧)应在45°~ 80°范围内。前排座椅所有可正常移动的位置,角度要求同上。在所有正常乘坐位置,a1和a2中至少有一个是恒定值时(如固定点在座椅上),其值应为60°±10°。对于带有调节机构的可调座椅,当靠背角小于20°时(见附录A 图A.1),a1可以低于以上规定的最小值(30°),但在任何正常使用位置均不得小于20°。
4.3.2.2 M1类车辆后排座椅
对M1类车辆,所有后排座椅的a1和a2应在30°~80°范围内;如果后排座椅是可调的,则在所有正常移动位置,上述要求均有效。
4.3.2.3 M1类以外车辆的前排座椅
对M1类以外车辆的前排座椅的所有正常移动位置,a1和2:应在30°~80°之间;对于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车辆的前排座椅的所有正常使用位置,a1和a2中至少有一个是恒定值时(如固定点在座椅上),其值应为60°土10°。
4.3.2.4 M1类以外车辆后排座椅和特殊前排或后排座椅
对M1类以外车辆带有调节机构且靠背角小于20°(见附录A图A.1)的(前、后排)长条座椅以及在正常使用位置上的其他后排座椅,a1和a2允许在20°~80°之间;对于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车辆的前排座椅所有正常乘坐位置,a1和a2中至少有一个是恒定值时(如固定点在座椅上),其值应为60°土10°。对M2和M3类车辆的非前排座椅的正常乘坐位置,a1和a2应为45°~90°。
4.3.2.5 分别通过同一安全带的两个下固定点L1、L2且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50mm。对M1和N1类车辆的后排中央乘坐位置,若相对其他乘坐位置是不可移位的,则上述距离不可小于240mm。座椅的纵向中心平面应在L1和L2点之间,且距离至少为120mm。
4.3.3 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的位置(见附录A)
4.3.3.1 如果因采用织带导向件或类似装置而影响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位置时,应根据织带纵向中心线通过J1点时固定点的位置的情况来确定有效固定点位置。从R点开始,用下述3条线段确定J1点:
RZ:从R点向上沿躯干线截取长530mm的线段;
ZX:从Z点沿垂直于汽车纵向中心面的直线,向固定点方向截取长120mm的线段;
XJ1:从X点沿垂直于RZ和ZX确定的平面的直线,向前截取长60mm的线段。
J2点与J1点相对于过躯干线的纵向铅垂平面对称,该躯干线为安放在座椅上的人体模型的躯干线。当用双开门为前后座椅提供通道,且上固定点在B柱上时,固定点系统应不妨碍乘员上下车。
4.3.3.2 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位于垂直于座椅纵向中心面并与躯干线成65°角的FN平面下方。对于后排座椅,此夹角可减小至60°。FN平面与躯干线相交于D点,此时须保证DR=315mm+1.8S,但当S≤200 mm时,DR=675 mm。
4.3.3.3 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在垂直于座椅纵向中心面并与躯干线成120°角且相交于B
点的FK平面后方,此时须保证BR=260mm+S。但当S≥280 mm时,制造商可选用BR=260mmq+0.8S。
4.3.3.4 值不得小于140 mm。
4.3.3.5 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位于通过R点并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铅垂平面之后,如附录A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