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S C U S S I O
国内外机动车驾乘人员
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法律规定比较研究
文I 赵司聪王晓兴
安全带和安全头盔是机动车发生碰撞过程中保 护驾乘人员的基本安全防护设备。据世界卫生组织 统计,使用安全带可将驾驶人和前排乘客遭受致命伤 害的风险降低40%-50°/。,将后座乘客的致命伤害风 险降低25%-75%;佩戴高质量摩托车头盔能有效减 少头部伤害,将死亡风险降低40%。为配合全国公安 交管部门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做好道路 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本文针对国内外机 动车驾乘人员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有关法律问题 进行比较研究,并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提出完善意见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一、部分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的特点
(一)
对于安全带强制使用的主体规定不同。美 国纽约州、英国、日本、巴西等规定驾驶人和所有乘 客均必须使用安全带。我国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等规定驾驶人和前座乘客必须使用安全带。比利 时规定车辆前部的驾驶人和位于侧边座位上的乘客 必须使用安全带。韩国规定当在一般道路行驶时,驾 驶人和副驾驶座乘客必须使用安全带,当在高速公 路或汽车专用道路上行驶时,所有的乘客均必须使用 安全带。
(二)
对于驾驶人是否有告知督促的义务规定不 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英国、日本、韩国等均规定了 驾驶人有义务告知并督促乘客使用安全带,否则要 与违法乘客连带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中,英国还 对告知的时间、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日本除了在使 用安全带方面有此规定外,还规定了摩托车驾驶人
不得让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乘坐并驾驶大型摩托 车或者普通摩托车,否则将面临的处罚。
(三)
规定了强制使用的例外情况。美国纽约
州、英国、比利时、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均对强制使 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的例外情况作出了列举规定,但 依据国情的不同对例外情况规定的差异较大,可以 归纳为:身高不足1.5米、有证据证明的怀孕
或不适 于约束的身体疾病、倒车等操作、急救车执行紧急任 务、短距离货物运输和装卸、宗教原因、授权条例等 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对正确的使用方法作出规定。新加坡规定
了安全带必须以当交通事故发生时,能固定住身体
上、下部的方式佩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规定了要正 确系好腰部安全带和肩部安全带,孕妇系腰部安全
带时应尽量将其安置在腹部以下,肩部安全带则应放 置在凸起的腹部侧面。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摩托 车安全头盔的使用型号及安全扣带、面罩的佩戴方法 作出了详细规定。
(五)
对未按规定使用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和
强制措施。日本对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或者 让未佩戴安全头盔人员乘坐摩托车的驾驶人,予以
的处罚。我国台湾地区对未使用安全带的驾驶
人和前座乘客,予以的处罚。我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对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和摩托车安全头盔 的驾驶人及乘客,予以的处罚。巴西除了处以罚 款外,对未使用安全带的,增加了采取扣留机动车直 至行为人系上安全带的强制措施;对乘客未佩戴安 全头盔的,增加了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36丨道路交通管理2021/03
汽车安全带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使用现状
与相比,我国法律法规对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的规定较为简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公安部1992年《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要求:“所有小型客车在行驶时,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都必须使用安全带,违者对驾驶员处以警告或者5元。对于没有装备安全带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牌证或者不准在道路上行驶。”该规定至今尚未废止。
目前,我国驾乘人员使用安全带及安全头盔的比例较低。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显示,在“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开展之前,我国成人机动车驾驶人中,安全带经常佩戴率为36.74%,不佩戴率为37.22%;成人摩托车驾乘人员中,头盔经常佩戴率为20.03%,不佩戴率为59.52%。据世界卫生组织调
查显示,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前排座位安全带佩戴率达80%以上,发展中国家如埃及、菲律宾驾驶人安全带佩戴率已达到70%和52%。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摩托车头盔佩戴率分别为58%、98%、95%和56%;埃及、越南等发展中国家的摩托车头盔佩戴率分别为70%、85%。
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分析我国安全带及安全头盔佩戴率低的原因,除了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较差和法律观念不强之外,也暴露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使用条件限定不科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但由于缺少其他相关法律及下位法规定,目前“按规定”仅指按照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的规定。但该《通告》限定了安全带的使用条件:一是将使用安全带的车型限定为所有小型客车,将货车等其他车辆排除在外。但无论对于客车还是货车,使用安全带都有
助于降低交通事故致命伤害的风险,大多数国家或
地区都未对强制使用安全带作车型的区分。二是将使
用安全带的主体限定为驾驶人和前排座乘车人。日本
东京大学研究表明,后排座乘车人不使用安全带不仅
会增加自身交通事故的死亡几率,而且一旦发生交通
事故,会形成极大冲击力猛烈撞击前排座位,使驾驶
人和前排座乘车人的死亡率增加5倍。因此,无论前
排还是后排,只要按规定加装安全带的座位就应当
强制使用安全带。
(二) 缺少驾驶人对乘客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的告知督促义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
规并未明确驾驶人的告知督促制度和法律责任,仅在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道
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中对于营运客车驾
驶人有相关要求,易导致部分地方对乘客不使用安
全带直接处罚驾驶人的做法产生争议。
(三) 缺乏对强制使用安全带例外情形的合理设定。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因疾病等身体原因无
法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的例外情形作出了列举规
定,我国没有明确例外规定,不仅无法体现以人为本
的理念,而且不利于指导解决执法中的现实困惑。
四、意见建议
为提高安全带和安全头盔的使用率,降低交通
事故伤亡程度,突出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和理
念,建议立法机关加快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借
鉴立法经验,进行如下完善:一是明确安装有安
全带设备机动车的驾乘人员,都应当使用安全带,二
是明确“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的具体情
形;三是增加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应当告知并督促
乘坐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并明确处
罚对象;四是增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
的法律责任和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提
高驾驶人和乘客的违法成本。(作者单位:公安部道
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2021/03道路交通管理丨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