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3.23
【字 号】京运管赁发〔2009〕63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京运管赁发〔2009〕63号
 
汽车产权证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现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印发你们,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原《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试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运管赁发[2007]379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全市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和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
 
事项一
  【项目名称】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开业备案
  【法定实施主体】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
  【项目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办理机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一、申办
  【申办条件】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2.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项目;
  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4.租用他人房屋作为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5.符合《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暂行)》的各项要求。
  【申办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申办方式】现场办理
  【申办材料】
  1.《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2.《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6.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法人、申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章程;
  9.租赁服务、车辆技术与安全、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规章文本;
  10.租赁车辆登记证明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
  12.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提示强调】申办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受理人员
  【工作流程】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予受理的,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三、审核
  【审核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审核人员
  【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