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4.05.06
【字 号】甘商务市建发[2014]189号
【施行日期】2014.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商务市建发〔2014〕189号)
各市州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绿循环消费,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建函〔2013〕728号)以及《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规划在行业发展和管理中的作用更加突出,编制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家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也是现阶段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的有效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会同当地工商、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结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商业网点规划,
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规模和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现状,按照布局合理、竞争有序、方便交易、规范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规模和数量,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市州要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于7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备案后实施。
  二、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备案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州商务部门备案;经营场地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市州商务部门备案后,转报省级商务部门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备案表见附件1、附件2)。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当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三、做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管
  各地要切实做好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审批工作,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汽车产权证
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把审批条件,严格审核材料(指导性的审批条件、审批材料见附件3),按照当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数量,统筹做好审批工作。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向商务部门申报审批前,应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预先名称核准,企业按照工商部门预核准的名称,再向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报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服务意识,公开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客观、公正、透明地做好审批工作,同时也要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建函〔2013〕728号)精神,《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设立和审核换证工作,并及时将审核批复文件抄报省商务厅备案,省厅将根据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文件发放《核准证书》,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打印盖章后发放企业。《核准证书》有效期3年,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核准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个月,向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新证。从2014年7月1日起,新批准设立企业《核准证书》编码由所在地市州按审批企业顺序编制,不再由省厅统一编制(编制规则见附件4)。
  五、进一步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省商务厅将按各地报备的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各地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工作。自本通知下发后至各地规划实施前,省商务厅将暂停新批准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发放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工作。同时,各市州商务局要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发票的使用监管,明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领和使用。对不按规定申领、使用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向国税部门通报,由国税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擅自从事二手车经营或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要予以取缔和处罚。要对经营场地已挪作他用或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失控、市场管理混乱、违规经营、不使用统一交易合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
体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缔,要严厉查处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场外交易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的行为,切实维护二手车流通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