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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分标准。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
❶从物的特征有四:
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天星司考)挥经济效益。如:手表链之于手表;眼镜盒之于眼镜;手机套之于手机;桨之于船。
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故:一年之前放在洛杉矶的眼镜盒就不是放在北京的眼镜之从物。
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❷须注意: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作为偏房的)厨房、(房屋之外独立的)厕所、猪圈、(无独立产权证的)车库、(无独立产权证的)地下室、(无独立产权证的)阁楼属于房屋的从物。
【真题】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天星司考)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97年·卷三·46题)(答案:AC)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2.区分的法律意义。除非另有规定,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命运。具体而言:
①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3条,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天星司考)汽车产权证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才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
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1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经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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