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主物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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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区分标准。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
    从物的特征有四:
    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故:钉在衣服上的扣子属于衣服的非重要成分,不是从物。
    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天星司考)挥经济效益。如:手表链之于手表;眼镜盒之于眼镜;手机套之于手机;桨之于船。
    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故:一年之前放在洛杉矶的眼镜盒就不是放在北京的眼镜之从物。
    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须注意: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作为偏房的)厨房、(房屋之外独立的)厕所、猪圈、(无独立产权证的)车库、(无独立产权证的)地下室、(无独立产权证的)阁楼属于房屋的从物。
【真题】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天星司考)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97年·卷三·46题)(答案:AC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2.区分的法律意义。除非另有规定,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命运。具体而言:
    根据《物权法》第115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只要主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天星司考)的所有权随同移转。
    除非另有约定,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具体言之:
    ①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3条,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天星司考)汽车产权证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才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
    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1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经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