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 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1】
    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按照《江苏省省属高等小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和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特指:普通设备、专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房屋建造物、车辆、图书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其它规定执行。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原则
    (一)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能修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尽量修理使用,不作报废处理。
    (二)各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上采纳集中办理方式,每学期组织一次。
    (三)帐、卡、物相符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范围
    属于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一)已超过耐用期,无使用价值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
    (三)设备长久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四)主要部件损坏严峻,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修理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
    (五)损坏、走失并已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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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举行技术鉴定。
    (二)单价在500元以下的普通设备或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批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单价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普通设备或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举行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核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举行技术鉴定。
    (四)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审核处理看法后,按照设备使用方向,报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会签,并由主管资产与设备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对按规定须由教导厅审批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报省教导厅批准。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搬运至指定仓库,并确保其完整。
    (七)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分离办理资产帐目核销。
    (八)凡固定资产损坏走失的,应按《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走失赔偿处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建立报废清册。
    (二)对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量拆下,作为教学、科研或行政配件使用,并建立备查帐。
    (三)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按规定举行集中处置。
    (四)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部门,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固定资产购置或修理等。
    第五条 本规定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方法【2】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一、本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市属行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和财政拨补经费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事项。
    二、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定义
    报废,是指因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浮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需举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报损,是指因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必需按有关规定举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报废、报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其中,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辆报废、报损,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机动车辆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时,应按照不怜悯况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表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A、普通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单价或批量原价5万元以下专用设备的报废、报损,须填写《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二)》和明细表(一式四联)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到市资产管理中央办理备案手续。
    B、单价或批量原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专用设备、房屋建造物等资产报废、报损,须填写《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一)》和明细表(一式五联)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资产管理中央受理,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事项举行审批,并提出处置看法。
    四、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实文件
    (一)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实文件
    申请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应将固定资产卡片作为申报证实文件(须使用清产核资软件打印,并加盖公章)。申报房屋建造物报废、报损的证实文件,除固定资产卡片以外,应包含工程决算书和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证者可提供发改委、建设与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的红线图)。
    (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实文件
    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除提供固定资产卡片和相关材料外,应提供下列相关的证实文件,方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A.房屋建造物
    1、经房屋平安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急房”等级的危房,须提交房屋平安鉴定部门出具的证实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