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居住(小)区,新、改扩建建筑物,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总体规划中应将推广应用电动汽车作为推动绿交通发展的具体举措。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城市停车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明确独立占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用地布局。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1.居住类建筑配建地面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同时不低于10%的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达到投入使用条件,居住区配建访客停车位亦按同等比例配建。
2.办公类建筑应按照不低于25%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3.商业类建筑应按照不低于20%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4.其他类公共建筑应按照不低于15%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二)新建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20%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三)已建居住小区、停车场,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对停车困难的小区,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远期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周边地区开发、
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设施建设,在新增停车泊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第五条 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其他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优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
(一)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物同步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纳入新建建设项目,按照基本
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四)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市县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由满足《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准入条件的单位负责实施,相关的配套电网建设应由具备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相关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进行设备和信息互联互通入网检测,确保充电基础设施符合技术要求,确保建设和运营安全。
第八条 既有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改造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检验检测或质量认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和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应符合规划、土地、环保、供电、消防、防雷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 各市县应结合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提升城市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水平。鼓励居民区、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
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公共停车场(楼)等采取改建形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各有关单位应在土地利用、规划和报建方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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