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1】
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特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房屋建筑物、车辆、图书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其它规定执行。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原则
(一)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能维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尽量维修使用,不作报废处理。
(二)各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上采用集中办理方式,每学期组织一次。
(三)帐、卡、物相符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一)已超过耐用期,无使用价值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
(三)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四)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
(五)损坏、丢失并已赔偿的。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
请表,并进行技术鉴定。
(二)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经部门领
导审批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单价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核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四)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后,根据设备使用方向,报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会签,并由主管资产与设备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对按规定须由教育厅审批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将批准报废的
固定资产搬运至指定仓库,并确保其完整。
汽车产权证(七)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分别办理资产帐目核销。
(八)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按《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建立报废清册。
(二)对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量拆下,作为教学、科研或行政配件使用,并建立备查帐。
(三)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四)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部
门,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固定资产购置或维修等。
第五条 本规定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办法【2】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行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和财政拨补经费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事项。
二、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定义
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报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报废、报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其中,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辆报废、报损,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机动车辆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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