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的出租和出售怎么界定
随着家用汽车保有量的急剧上升,停车难日益成为老百姓不得不面对的头疼问题。位于地下的人防停车场,一方面在缓解停车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权利争议的焦点。
人防工程的出租和出售问题主要在于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近年来,针对人防车位涉嫌违法出售、变相出售或长期租赁行为的投诉呈增多趋势。那么,人防工程的出租和出售怎么界定?对于涉嫌违法出售或长期租赁人防车位行为如何处置呢?下面以江苏省为例来看一看。
1相关法律规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哪些人防工程不能出售?
人防工程不能出售不是一概而论。人防工程有的可出售,有的不可出售,要看项目具体建设情况。必建人防工程不能出售,超建人防工程可以出售。根据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简称必建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法规明确此类人防工程不得出售即无法转让所有权,此类人防工程用作车库(车位),房产部门也不予核发产权证。但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简称超建人防工程),可以出售,房产部门负责核发产权证,产权年限与地面建筑相同。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
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违反此规定将面临相应处罚。
3这几种具体的情形汽车产权证
(1)2013年5月1日前签订的地下车库长期租赁使用协议,实质属于为变相买卖、附赠行为。虽然当时还没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处罚规定,但鉴于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签订这样的地下车库使用协议还是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如遇使用权益争议,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5月1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之前发生的变相买卖、附赠行为未予追究。
(2)2013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人防车位使用管理事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如仍将人防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将面临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3)对不属于依法配建并领取所有权证的人民防空工程,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所有权人可以出租也可以销售。
(4)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车位出售、附赠的,在我市由各区人防办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5)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向全体业主开放,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当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6)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用途,应当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适应,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不得影响防空效能,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比如,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用途。
4遇到变相强卖人防车位怎么办?
有些开发单位为了利益最大化,不惜违法以长期出租的形式向市民变相出售、甚至制造社会矛盾强制出售人防车位。如您遇到这种行为,一定不可轻信其口头承诺,请及时联系所在区以上人防部门投诉具体情况,或直接拨打“12345”政府服务呼叫热线,建议保留并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