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崔广超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19)辽03行终3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张雪张冬 
【审理法官】李张雪张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崔广超;黄金昌;鞍钢矿山公司附企大选工业公司 
【当事人】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崔广超黄金昌鞍钢矿山公司附企大选工业公司 
【当事人-个人】崔广超黄金昌 
【当事人-公司】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鞍钢矿山公司附企大选工业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杜宏姝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姜焕超辽宁逸剑律师事务所;吴俊峰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卜川辽宁钢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杜宏姝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姜焕超辽宁逸剑律师事务所吴俊峰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卜川辽宁钢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杜宏姝姜焕超吴俊峰卜川 
【代理律所】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辽宁逸剑律师事务所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辽宁钢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崔广超 
【被告】黄金昌;鞍钢矿山公司附企大选工业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黄金昌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市不动产中心为已征收的房屋重新办理产权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1993年10月28日,大选工业公司向鞍山市旧堡区土地管理局提交申请补办征地手续,鞍山市旧堡区人民政府作出鞍旧政地字{1993}302号土地批复,同意鞍钢矿山公司附企大选汽车修配厂(以下简称汽车修配厂)征用土地2930平。1995年4月15日鞍山市旧堡区土地管理局作出鞍旧土罚字{1995}6号处罚决定,同年鞍山市旧堡区人民政府作出鞍旧政地字{1995}23号土地批复,
同意汽车修配厂征用土地0.3729公顷。1995年6月19日汽车修配厂向鞍山市旧堡区土地管理局申报土地登记申请,同日鞍山市旧堡区土地管理局准予登记。鞍山市政府于2001年11月换发“鞍国用(2001)字第4009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鞍国用(2001)字第4009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范围内包含1990年7月25日崔广超父亲崔某经鞍山市旧堡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倪家台村建房屋60平一栋,集体土地140平方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黄金昌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市不动产中心为已征收的房屋重新办理产权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黄金昌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汽车修配厂已于1998年7月7日申请注销。黄金昌作为汽车修配厂的法定代表人有权提起诉讼。上诉人市不动产中心、崔广超以被上诉人黄金昌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上诉主张无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市不动产中心为已征收的房屋重新办理产权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从本案现有证据看,2001年11月7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已为鞍钢矿山附企大选汽车修配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显见,早在2001年11月7日前,本案房屋所涉地块已征为国有。按当时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国家对集体土地征收后,包括征收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均已纳入征收的范围,亦即本案所涉房屋亦已征收。政府需要做的是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问题。2004年6月2日,鞍山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部门,对案涉房屋按农村集体土地换发宅基地房产证,明显无法律根据。原审法院撤销007061176房屋所有权登记,结果正确。故对上诉人崔广超提出的“市不动产中心对于颁发007061176房屋所有权证书没有违法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汽车产权证2021-10-23 04:28: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黄金昌系大选公司的员工。20世纪90年代初,黄金昌便以个人投资兴办了靠挂集体性质企业即大选公司名下的“鞍钢矿山附企大选汽车修配厂(曾称谓
鞍钢矿山附企大选汽车修理厂、大选工业公司汽车修理厂)"。尔后。黄金昌以该企业申请办“养殖厂"为名,占用原千山乡倪家台村土地0.2930公顷。当时,该土地上存在一座建于1990年注册在崔广超之父崔某名下60㎡四间房屋。1993年12月14日,经原鞍山市旧堡区人民政府审批【鞍旧政地字[1993]302号】,汽车修配厂取得征用土地的批复并于同时间内完成该土地的补偿、安置。期间,该企业将土地进行了利用并将办公桌椅、电话等办公用品搬至该土地上的房屋内即本案诉争的唯一房屋。1995年6月19日,经原鞍山市旧堡区土地局审批,汽车修配厂取得了6659㎡上述土地的登记备案,1998年7月7日汽车修配厂向原鞍山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申请注销“鞍钢矿山附企大选汽车修配厂",所有债权债务由大选公司统一处理。2001年11月7日,经原鞍山市土地管理局审批、由鞍山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给“鞍钢矿山附企大选汽车修配厂"。2003年4月9日和2007年4月25日,大选公司两次出示证明,证明“鞍钢矿山附企大选汽车修配厂"农场系黄金昌个人出资兴建的企业该企业成立时挂靠在大选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及土地使用权等均归黄金昌所有。本案立案后,由于大选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但再一次出示说明,同意前两次的证明和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黄金昌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原告是否适格?黄金昌原是大选公司的员工。20世纪90年代初期时办理了一企业汽车修配厂,该企业
属于靠挂式集体企业,实则为个人投资,该企业具有历史时期阶段性的特点,如果该企业没有注销,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其权利、义务还应由该企业负责,但如果该企业己注销,应以其上级主管部门即大选公司对债权债务如何归属进行界定。“债权债务"其实质亦包括财产权,大选公司虽然在2014年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作为原告进行了诉讼,但在本案诉讼时原审法院向其询问诉权时其明确表示不再以其主体主张权利,且其不再主张权利的原因是原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财产权)己有归属至黄金昌名下,新一届企业领导班子认为该原因继续有效。对于本案在庭审前追加的第三人大选公司参加诉讼,实质上就是要解决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经过三次庭审均要求大选公司对此问题进行说明或明示,大选公司对于2003年和2007年两次对黄金昌的财产权归属问题进行的说明,其实质是说本案己与其无关,大选公司对此不再主张权利。在本次诉讼的第二次庭审前,大选公司又对前两次的证实和说明再行文说明,继续坚持放弃主张并为此召开的班子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坚持认为由黄金昌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为宜的意见,特别是本院向审计机构咨询后经释明黄金昌申请了审计,审计中没有发现大选公司向汽车修配厂投资及资产,可以认定该企业的性质是假集体真个人的性质。所以,黄金昌在本案中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对利害关系问题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对黄金昌是原告的主体资格的确认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