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技术标准
一、个人自建房是指不动产权属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国有出让住宅类(住宅或商住)、国有出让商业类用地,用于自住用途、不得分割转让的建筑
二、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自建房的用地面积不超过2亩;总建筑面积,A类区域不大于600平方米,B类区域不大于1000平方米。(A类区域是指火炬开发区(不含民众街道)、东区街道、石岐区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五桂山街道;B类区域是指除A类区域之外的区域。)
三、建筑容积率:自建房应按约定容积率建设。建筑方案(应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容积率大于约定容积率的,允许通过法定程序增加容积率。
四、建筑高度:层数不得超过四层且不大于15米,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基底面积的一半;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计算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五、建筑层高:建筑首层和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5米,其它层的层高不得超过3.6米;底层客厅区域可以中空设计,中空面积不得大于首层面积的20%,中空层高不得大于8米。
六、地下室计容规定:地下室作小汽车停车库且按建筑规范设置进出口及坡道或载车电梯,地下室面积不计容;地下室作为非汽车停车用途时应计容。
七、建筑退让:地块临市政道路的,遵从市政道路退让要求;地块临市政道路以外支路的,主出入口侧退让用地红线不应小于2米;其它侧面及背面的开窗墙面退让用地红线不应小于2米;不开窗墙面退让用地红线应符合下表要求:
不开窗墙面退让用地红线表
地块面宽和深度(米)
建筑退后用地红线(米)
建筑侧面
(不开窗)
面宽≤5
≥0.3
5<面宽≤10
≥0.5
面宽>10
≥1.0汽车产权证
建筑背面
深度≤10
≥0.3
10<深度≤15
≥0.5
深度>15米
≥1.0
地上建筑与地下建筑的退让标准一致。
八、建筑功能:土地证载用途为商住用地的,其商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个人自建房不需配建及移交配套公建设施。
九、连片未建的区域,应编制修规指导地块的建设;在已建成区内零星的地块建设,可参考周边已建成房屋的建筑风格,并按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建筑行业规范要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