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有些规定法理性较强,法律专业术语较多,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在综合阶段考试复习中,建议重点关注:物权变动的公示;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
  1.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以《物权法》为准。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二)物的种类   
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可替代物是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常被称为种类物,如书、粮食等
不可替代物亦称特定物,如齐白石的画等
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独立存在,起主要效用的物,如汽车、机器
从物只是作为他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如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原物与孳息物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
孳息物是指原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举例】甲和乙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以丈夫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后因夫妻不和,妻子乙要求登记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再出具一份产权证明。因为,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不能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乙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乙可以要求以甲和乙共同的名义变更产权登记。
  (三)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的含义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公示的效力   
物权移转效力
公示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利的设立或转让,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例如,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公示对抗
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例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推定效力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公信效力
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举例】甲公司将自己的一间门面房作价2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略加修缮,使用一年后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使用一年后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丁公司使用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20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甲公司。因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此之前的几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有现实交付与交付替代两种形态。
  1.现实交付
  所谓现实交付,指的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现实交付是最为典型的交付形态。
  2.交付替代
  当现实交付不可能或没必要时,可以其他方式替代交付。交付替代方式包括:
  (1)简易交付。《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是指指示占有标的物之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汽车产权证
  【举例】甲将自己所有的汽车出租给乙使用,租期未满时,甲又将该汽车卖给丙,甲将其享有的对乙的出租期满后的返还汽车请求权让与丙。此种交付方式属于指示交付。如果甲将汽车出租给乙后,租期未满时,甲又将该汽车卖给乙,则属于简易交付。
  (3)占有改定。所谓改定,改定的是占有人身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举例】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占有改定。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不动产登记
  (1)土地登记的登记机构是土地管理部门。
  (2)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是房屋管理部门。
  2.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若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所有权的类型
  (一)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1.国家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集体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依《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物权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作商业开发,须由国家先将土地征归国有,然后再由国家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开发。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3.私人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此处所称私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民法上的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亦包括在内。
  (二)共有
  1.共有的形态
  物可为单一主体独自享有所有权,亦可在不作质的分割的情况下由数个主体共享,前者称单一所有,后者则称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共有的一般效力
  (1)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3)对外债权债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六、善意取得制度
  (一)基本规定
  1.《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若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所有权人不得否认无权处分行为之效力。
  3.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可适用。
  (二)动产善意取得
  1.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所谓善意,指的是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并且非属应当知道。善意判断时点则以受让该动产时为准,即,受让之后若第三人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受让人之善意。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物已交付。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若尚未交付,则交易尚未完成。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2.法律效果
  (1)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