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28
【字 号】焦政办〔2016〕138号
【施行日期】2016.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深化改革
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16〕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28日
 
焦作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通知》精神,遵循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思路,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省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的决策部署,抓住“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各项改革工作。重点清理规范既有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的经
营关系,优化运力调控机制,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促进巡游车的转型升级;建立网约车准入、退出机制,细化许可程序,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品质化的运输服务,提升行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主要内容
汽车产权证  (一)稳妥推进巡游车改革。
  1. 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1)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自2017年3月1日起,焦作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各县(市)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的具体时间,最迟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行无偿使用。
  (2)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既有和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均为8年,随着车辆报废,经营权使用期同步终止。
  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原使用人拟继续经营的,经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可优先使用,拟使用人与交通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经营权期满后收回,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重新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经营权。
  (3)清理规范经营关系。针对既有出租汽车产权权属不清、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根据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和车辆购置款实际出资情况,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实行“两权合一”,将经营权登记为实际出资人,并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鼓励现有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合法、合理、协商”的原则,收购车辆获取经营收益。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归属企业的确定为公司化管理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归属个人的确定为服务管理型出租汽车。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对服务管理型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服务管理型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中明确服务管理型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与出租汽车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接受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管理。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依据,实行企业与服务管理型出租汽车之间的双向选择,提升企业管理服务水平。
  (4)建立经营权奖励和退出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主要依据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等级为AAA级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配置经营权;出租车经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2. 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四方平等协商,结合营运淡旺季节实际,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逐步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
  3. 理顺价格形成机制。
  现阶段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
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4. 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网约运营服务。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5. 建立运力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规范发展、循序渐进的要求,动态调整运力规模。建立以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城市低碳环保、公共交通发展程度、交通拥堵状况、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运力规模。建立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主要依据的运力配置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二)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1. 规范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发展规模根据市场需求以网约车从业人员和车辆的准入条件进行动态调控,必要时修订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发布。
  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规范自身运营服务行为,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定期组织对网约车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评定等级、准入、退出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