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产权年限这类问题来说很多人并不陌生,因为它在我们生活中普遍的被讨论。当然了,产权年限时间并不是永久的,也不是随意根据自己的主观意识去想象的,它有一定的法律规定。那么,车位产权一般是多少年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车位产权一般是多少年
1、车位产权年限
车位产权办出《房地》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车位所在的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因此,应该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所以不用担心该车位使用年限问题。
2、车位(车库)的使用年限
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实质上是停车位,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即: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汽车产权证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 年限 。
二.、没有使用车位要交管理费吗
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车位管理费的收取作明确规定,车位管理费的收取时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约定的事项,物业公司能否收取车位管理费,什么时候收,都是要看当事人双方在约定的情况来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经过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车位确需付出相应的人力和物力,则可以收取这部分费用。
三、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独立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隔离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
常维护、明显)等。虽无 物理性的间隔 ,但有明确的分界线。符合近代的 观念上间隔的 要求,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有独立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车位不存在共享设备,能够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独立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就具备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 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的规定,也就符合了《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的物权概念,就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所以,对这类车位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
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是因为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
3、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之所以用 类似 二字,是因为我国自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7年颁发《城市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废止后2008年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都只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各类不动产的附属物的权属登记。但是,此类情况往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规划设计中以特定使用范围所确定。如别墅区院落里的车位、底层楼盘的附属花园内的车位、复式建筑通连的地下车位、和连带房屋的车位等。而且这种车位开发建设单位在建房前或在买卖合同中对购房人以及利害关系业主给予了说明或明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定的 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 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任何事情都有时间限制的,清楚掌握产权年限怎么算,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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