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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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雪,*,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梅源里小区32栋5单元12号。
汽车产权证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徽,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国稳,*,194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紫塔乡后律寨村村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紫塔乡后律寨村5区47号。
被告兼袁国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盛世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家园4-2-701。
原告李雪与被告袁国稳、李涛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徽、卢静,被告兼袁国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雪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作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北天津庄98号-2号宅基地被拆迁安置人享有的50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的补偿款,按每平方米3.5万元标准计算,应支付补偿款175万元;2.判决位于辽宁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启动区(国游新城)11单元2102号房屋(以下简称2102号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购房时价格一半);3.车牌号为京Q97X**的小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购车时价格一半);4.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38632元(期房补助费20632元、周转补助费18000元);5.依法平均分割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德鑫嘉园1号楼1单元1603号房屋(以下简称1603号房屋)、北京市丰台区德鑫嘉园A3号楼3单元402号房屋(以下简称402号房屋)房屋租金,租金标准每月5200元;6.依法平均分割2014年1月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2102室房屋租金。事实与理由:原告李雪与被告李涛于2011年11月2日结婚,于2014年4月7日育有一*李紫涵。2012年,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北天津庄98号-2号宅基地拆迁,根据李涛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腾退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签订
的拆迁协议,被腾退人为李涛,被安置人包括户主李涛、之妻李雪、之姥爷袁国稳,优惠购房指标为每人50平米,购买安置房2套,即1603号房屋及402号房屋。根据拆迁协议,拆迁办共支付李涛腾退补偿款1107217元、腾退所得款475276元,李涛支付腾退购房款618960元,李涛补偿款及所得款扣抵购房款后余款为963533元。拆迁补偿款支付后,原告与李涛使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了2102号房屋及车牌号为京Q97X**的小轿车。2019年,原告起诉李涛离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二人离婚,但法院认为双方凡涉及拆迁财产或拆迁转化财产的问题,双方应在分家析产中解决为宜,故在离婚案件对上述财产未予处理。现原告与李涛已离婚,需要分割属于原告的拆迁利益,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李涛、袁国稳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拆迁的宅基地是李涛家里继承取得的,房子都是李涛父亲出钱建造,遇上拆迁,补偿依据房屋重置成新价格计算,考虑了装修的情况及农民的补偿等。在当时政策允许下,为了能多得点拆迁款,就把补偿协议签成了2份,但是所有的拆迁款都应归李涛父母所有。李涛父亲从拆迁补偿款中拿钱,按当时每平米3800元标准,购买了50平方米的房屋,但是都归父母所有。2.2102号房屋是当时结婚之后李涛父母出钱以李涛的名义购买,东戴河适合父母养老。父母与李涛签署了赠与协议,但是钱
是父母出的。是父母从存折中取现支付的。3.2017年李涛摇中汽车指标,为了方便给老人看病,2018年李涛父母决定出资购买汽车,汽车虽然是登记在李涛名下,但所有权是父母的,主要为了看病和照顾孩子,有赠与协议,银行转账记录为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涛与李雪于2011年11月2日结婚,2020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
2012年7月11日,李涛(乙方、被腾退人)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腾退办公室(甲方、腾退人)签订《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天津庄98号-2号,确认宅基地面积119平方米,建筑面积47.04平方米,在册人口1人,应安置人口3人,分别是户主李涛,之妻李雪,之姥爷袁国稳;甲方按照腾退补偿标准给予乙方宅基地补偿款107100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36217元,共计1107217元;期限内腾退奖励费178500元;重点村综合补助费178500元,搬家补助费2380元,期房补助费61896元;周转补助费54000元;腾退安置面积156.12平方米,购房总款618960元;指标内面积150平方米,指标外面积6.12平方米,共计购房2套,德鑫嘉园A14号楼3单元1601号2居室(以下简称1601号房屋)78.2平方米,德鑫嘉园A3号楼3单元401号2居室(以下简称401号房屋)77.92平方米;乙方补偿款及所得款扣抵购房款后余款为963533元。
李涛于2018年12月4日,取得21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
2018年1月,车牌号为京Q97X**(车辆识别代号为JN8BY2NY2J9101702)广爵涂乐汽车登记在李涛名下。
庭审中,李雪申请对车牌号为京Q97X**广爵涂乐汽车及2102号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确定由北京腾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骐公司)对车辆进行评估,由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安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腾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报告书》,结论为车牌号为京Q97X**汽车2021年10月17日时市场价值为41.65万元。因2102号房屋位于辽宁省东戴河,评估工作受到疫情因素影响,金利安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报告书》,结论为2102号房屋2021年11月22日市场价值为33.04万元。李雪支付车辆评估费5000元,房屋评估费6500元。
李涛对房屋评估结论提出异议,认为应以2022年6月为价值时点,且评估方法载明为选用比较法与成本法,但未明确选用方法的占用比例,比较法没有明确可比实例或二手房成交案例,没有明确土地重置成本及建造成本,应写清楚土地重置成本及当地建造成本及区位价,
具体折旧率也没有。金利安公司对李涛提出的异议予以回复,称房屋估价时点一般为现场勘查之日,即2022年11月22日;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对象的名称、坐落、范围、规模、用途、区位状况、实物状况、权益状况、价值类型、价值时点、评估依据(包括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有效期等,评估报告内容满足上述规定;本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利用科学的估价方法(比较法、成本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详细考虑了影响房地产价值的各项因素,最终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符合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结果客观、合理。李涛另称车辆评估距今时间较长,车辆已严重贬值,应重新确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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