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
导读
⽇前,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就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布通知。通知明确,供电企业要结合⽼旧⼩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压⾃管⼩区)停车位的电⽓化改造等;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同时⿎励⿎励探索居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通知还明确,要做好⼯程项⽬规划衔接,包括城乡规划⾏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例要求、施⼯图审查机构要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整体⼯程验收范畴。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1611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能源局、物价局)、⼯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电⽹公司、南⽅电⽹公司、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进⼀步落实地⽅政府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有关⽅⾯积极性,切实解决当前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应⽤推⼴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旧⼩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压⾃管⼩区)停车位的电⽓化改造,确保满⾜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电需求。对专⽤固定停车位(含⼀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表⼀车位”模式进⾏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等政策⽀持,地⽅政府要统⼀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便利。
⼆、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应统⼀将供电线路敷设⾄专⽤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体式停车充电⼀体化设施。⿎励探索居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
三、做好⼯程项⽬规划衔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
关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例要求。施⼯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施⼯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整体⼯程验收范畴。
四、引导业主委员会⽀持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房屋)⾏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
按照《私⼈⽤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范⽂本》(附后),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管理流程。对于占⽤固定车位产权⼈或长期承租⽅(租期⼀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发挥开发商等产权单位主体作⽤。各地发展改⾰(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房屋)⾏政主管部门,采取统
⼀组织、专项扶持等⽅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居民区车位产权单位主动利⽤现有停车位与场地,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作。
六、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
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户需求及业主⼤会授权,利⽤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地⽅可充分利⽤财政资⾦杠杆作⽤,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
七、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推进⼩区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
七、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推进⼩区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
企业、车位产权⽅、业主委员会等多⽅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励积极引⼊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提升⽇常运维服务⽔平。在严格执⾏《关于电动汽车⽤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的基础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探索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合理服务收费机制,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化推进模式。
⼋、开展充电责任保险⼯作。加快制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保险⼯作相关规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由⽣产(制造)⼚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励设备⽣产(制造)⼚商或电动汽车⽣产销售企业为个⼈⽤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九、加强居民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加⼤监管⼒度。完善居民区充
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的消防与电⽓等安全设计要求。加⼤对私拉电线、违规⽤电、不规范建设施⼯等⾏为的查处⼒度。定期开展电⽓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加⼤舆论宣传⼒度。各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及成效,让⼴⼤居民、物业企业了解政策要求;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对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阻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为,加⼤舆论曝光⼒度,营造有利发展的舆论氛围。
⼗⼀、积极开展试点⽰范。分批在京津冀鲁、长三⾓、珠三⾓等地重点城市开展试点⽰范。各地发展改⾰(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房屋)⾏政主管部门,牵头制订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广州车展门票价格的综合试点建设⽅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范⽂本
国家发展改⾰委
国家能源局
⼯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7⽉25⽇
附件:
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范⽂本
第⼀条本⽂适⽤在居民区建设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
(⼀)⾃⽤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桩”),指购买和使⽤电动汽车的个⼈,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权的专⽤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公⽤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桩”),指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等单位,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及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条⽂中所称电动汽车企业,包括⽣产企业及其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
第三条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应包括:准备材料、⽤电申请、现场勘察、建设施⼯、接电确认、运营维护等6个阶段。
第四条准备材料
(⼀)⾃⽤桩报装材料包括: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申请⼈有效⾝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或⼀年以上(含⼀年)使⽤权证明、停车位(库)平⾯图或现场环境照⽚、物业出具(⽆物业管理⼩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公⽤桩报装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停车位平⾯图、产权⼈同意建设公⽤桩的证明、物业同意(⽆物业管理⼩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公⽤桩建设和施⼯⽅案等资料。
(三)在接到⽤户⾃⽤桩安装申请之后,物业应在5个⼯作⽇内予以办理,若不同意需书⾯说明具体理由。
(四)在⾃⽤桩安装前,物业与电动汽车⽤户、电动汽车企业及安装公司可签订电动汽车⾃⽤桩安装承诺书(见附件1)。
第五条申请⽤电
对于⾃⽤桩,由⽤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电报装申请;对于公⽤桩,由物业或运营商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电报装申请;房地产开发商等拥有多个固定车位产权主体可按“⼀表⼀车位”的模式集中开展车位电⽓化改造,并统⼀打包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电报装申请。
第六条现场勘察
(⼀)对于⾃⽤桩,供电企业会同⽤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区物业到现场进⾏⽤电及施⼯可⾏性勘察。对于公⽤桩,供电企业会同⼩区物业或运营商到现场进⾏⽤电及施⼯可⾏性勘察。供电企业从受理申请到具备实地勘察条件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作⽇。
(⼆)物业应指定专⼈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
向。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答复供电⽅案。其中,对低压(⼀般为220V、380V)电⼒⽤户不超过7个⼯作⽇、⾼压(⼀般为10KV)单电源⽤户不超过22个⼯作⽇、⾼压双电源⽤户不超过45个⼯作⽇。申请⽅应在有效期内予以确认。
(四)供电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电⽹的配套接⽹⼯程,不得收取接⽹费⽤,相应资产全额纳⼊有效资产,相应成本据实计⼊准许成本,纳⼊电⽹输配电价回收。
(五)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法满⾜充电基础设施⽤电报装申请的,产权为供电企业的,应由供电企业配合相关⽅提出解决⽅案,产权为⽤电⽤户的,应由⽤电⽤户组织相关⽅提出解决⽅案,经各⽅协商⼀致后,由产权单位抓紧实施改造。
第七条建设施⼯
(⼀)申请⽅需按照确认后的供电⽅案,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程建设。如在施⼯过程中对⼩区共⽤部位、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应遵循相应施⼯规范和技术要求,可参照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见附件2)开展相关⼯作。
第⼋条接电确认
(⼆)申请⽅、建设企业会同⼩区物业完成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和试充电确认。
第九条运营维护
2000导航(⼀)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定期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在充电基础设施使⽤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电动汽车企业在协议期内为⽤户提供⾃⽤桩维护保养。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也可与⼩区物业签订服务协议,由⼩区物业协助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为⽤户提供相关服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物业或运营商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
第⼗条本⽰范⽂本为推荐性⽂本,供各地参考实施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3)
附件:1.电动汽车⾃⽤桩安装承诺书
2.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
3.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
附件1
电动汽车⾃⽤桩安装承诺书
甲⽅(电动汽车车主):
住址:长城汽车
⼄⽅(电动汽车企业):
住所地:
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
住所地:
丁⽅(物业公司):
住所地:
甲⽅购买了⼀辆(品牌)新能源电动汽车,现需在甲⽅通过⽅式取得车位所有权(使⽤权)的⼩区停
车场号停车位安装式充电桩⼀台。为了顺利完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保障安装后使⽤安全及明确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四⽅当事⼈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甲⽅承诺
1.充电设施的所有⼈是甲⽅,甲⽅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责任⼈。若因充电设施的使⽤或其他情况给
他⼈造成⼈⾝及财产损害,甲⽅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其他责任⼈甲⽅同意在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进⾏追偿。
甲⽅购买相关保险的,甲⽅与保险公司应按照签订的赔偿条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甲⽅需安装充电设施的车位位于,充电设施安装前,甲⽅同意提交相关施⼯资料,按照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物业
公司报备,并监督丙⽅安全施⼯。
3.充电设施建设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续。充电设施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后甲⽅才能开始使⽤。
在使⽤过程中,如因操作不当造成的⼀切损失,由甲⽅⾃⾏承担。
4.甲⽅⽇常注意观察充电设施的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5.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按约定提前终⽌,或者甲⽅不再需要使⽤充电设施时,甲⽅保证及时拆除充电设施。如充电设
施需拆除或者迁移位置,甲⽅须到供电营业厅办理相关⼿续,聘请有资质的企业进⾏操作,并监督安全施⼯。充电设施拆除或者迁移位置的费⽤由承担。
6.在充电设施安装或者拆除、迁移位置时,丁⽅有权核查施⼯⽅的施⼯资质,并监督施⼯⽅安全施⼯。如发现安全隐
患,丁⽅有权责令施⼯⽅整改。
7.如相关政府部门认为充电桩不利于本⼩区的整体安全,或发现充电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时,丁⽅有权停⽌充电设施⽤
电。
⼆、⼄⽅承诺
1.⼄⽅保证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相关产品及安全标
准,充电设施在正常操作下的运⾏安全以及⼈员安全,在质保期内如因充电设施质量问题发⽣的相关安全问题,由⼄⽅负责。
车位尺寸2.⼄⽅在充电设施投⼊使⽤前对甲⽅进⾏指导及培训,使其能够正确使⽤充电设施。
3.在质保期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甲⽅所有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进⾏维护、保养。超过质保期后,⼄⽅有义务
提⽰甲⽅定期对充电设施进⾏维护、保养。
三、丙⽅承诺
1.充电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地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丙⽅在施⼯过程中严格遵守《电⼒建设安全施⼯管理
规定》、装修管理以及充电设备安装安全等相关规定,参照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并服从物业公司的施⼯管理要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明施⼯。
2.丙⽅在施⼯过程中⾃备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安装所需要的设备、⼯具、材料、安全劳动⽤品等,且应符合安全规范要
求。
比亚迪s6动力怎么样3.丙⽅在施⼯中注意保护原有设施及环境,如有污染、破坏应恢复⾄原有标准。
4.在安装过程中产⽣的废弃物,丙⽅及时清理并清运。
5.因丙⽅安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导致的安全问题,丙⽅同意承担相关责任。
四、丁⽅承诺
1.丁⽅积极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向、指定专⼈
配合勘察现场和施⼯、配合办理⽤电变更等⼿续。
2.对在充电设施安装或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丁⽅积极配合并在能⼒范围内协助甲⽅予以解决。
甲⽅(签字):⽇期:
⼄⽅(公章):⽇期:
丙⽅(公章):⽇期:
丁⽅(公章):⽇期:
附件2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
toyota汽车价格本指南适⽤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及安装操作⼈员。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包括准备、施⼯、验收三个阶段。在安装前,需切断配电室的总开关,穿好防护⽤品。
⼀、准备阶段
(⼀)技术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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