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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日期截至2005年6月22日
应用注释
由于最终形成的标准可能不同于草案,因此在原则上不按标准草案进行加工,如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草案,标准的使用者之间应达成协议。
修订
对TL 52284:2000-10版作了如下修订:
-增加了VW 50190;
-
增加了Veslic耐磨性能;
-增加了组合试验(结合折叠负荷的老化;
-对标准重新作了划分。
以前的版本
1984年8月、1990年2月、1996年9月、2000年10月
1 应用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例如用于开关和手动制动杆(B、C、E、F型)或转向柱(D型)内饰的泡沫人造革的材料要求。
2 标记
棉针织物截体人造革的标记示例:
泡沫人造革根据TL 522 84-B
3 要求
3.1 基本要求
首次供货的批准和修改根据VW 01155的规定。
发放性能根据VW 50180的规定。
度评定根据VW 50190的规定。
有害物质的避免根据VW 91101的规定。
一次完整分析至少需要10个成型件和2 m2的布匹。
要求的数值适用于每一次测量。
3.2 质地
内饰清洗粒面和调必须均匀。表面不得有疵点和划痕。
3.3 处理性能
泡沫人造革的缝制必须完好。
3.4 使用性能
材料碰皱(用手弯)时,在-40℃ ~ +90℃温度范围内,如接触油脂,也不得影响所希望“皮革的柔软性”。
不允许出现吱吱声和面层受损现象。
对所讲的“抗尖锐声型”(E和F型),其背面必须光滑(如磨平)并具有符合本要求的漆系。
耐水解表层或PUR面层必须能用普通的不变清洗剂加以清洗。
3.5 对人的亲和性
材料成分和部件对人的生理应无影响,不得引起皮肤炎症或发出重味。
在高温下挥发的成分必须是无毒的。
3.6 状态调节
试验前,试样必须在标准气候DIN 50014-23/50下至少停放24 h。
3.7 调和粒面
根据经批准的样品。
3.8 类型
-TL 52284-B 棉针织物载体上的人造革、轻型
-TL 52284-C 棉针织物载体上的人造革、重型
-TL 52284-D 聚凝人造革、硬型
-TL 52284-E 聚凝人造革、抗尖锐声软型
-TL 52284-F 聚凝人造革、抗尖锐声软厚型
3.9 材料和结构
TL 52284-B和TL 52284-C 发泡乳胶基聚酯-PUR面层,涂在棉针织物上(涂复系);
表面:批准的聚酯-PUR末道漆
载体:棉针织物
TL 52284-D 双面包聚酯-PUR织物(凝固系),背面不打磨;
表面:批准的聚酯-PUR末道漆(软漆系)
载体:棉/聚酯针织物
TL 52284-E和TL 52284-F 双面包聚酯-PUR织物(凝固系),背面打磨;
表面:批准的聚酯-PUR末道漆(软漆系)
载体:棉/聚酯针织物
支数:经向>18、纬向>10
3.10 按VDA 260的标识
TL 52284-B和TL 52284-C >PUR + SBR + CO<
TL 52284-D >PUR + CO + PET<
TL 52284-E和TL 52284-F >PUR + CO + PET<
4 性能
见表1。
表1
No. | 性能 | 单位 | 要求 | ||||
TL 52284-B | TL 52284-C | TL 52284-D | TL 52284-E | TL 52284-F | |||
1 | 厚度,见5.1条 | mm | 0.50 0.05 | 0.80 0.10 | 0.80 0.15 | 0.95 0.15 | |
2 | 单位面积重量,见5.2条 | ||||||
2.1 | 总结构 | g/m2 | 250 10 | 300 20 | 310 40 | ||
2.2 | 载体 | g/m2 | > 80 | > 115 | 170 20 | ||
3 | 撕裂强力,见章节 | ||||||
3.1 | 交货 | ||||||
3.1.1 | 长度 | N | > 160 | > 230 | > 350 | > 300 | |
3.1.2 | 宽度 | N | > 90 | > 120 | > 400 | > 250 | |
3.2 | +70℃和100 %相对湿度下水解老化后见5.7条。 | ||||||
3.2.1 | 长度 | N | > 100 | > 150 | > 250 | ||
3.2.2 | 宽度 | N | > 75 | > 150 | > 300 | > 200 | |
4 | 伸长率 | ||||||
4.1 | 25 N加载的静态伸长率 | ||||||
4.1.1 | 长度 | % | 25 5 | 36 5 | 3 2 | < 6 | |
4.1.2 | 宽度 | % | 140 10 | 110 10 | |||
4.2 | 永久伸长率 | ||||||
4.2.1 | 长度 | % | < 6 | < 5 | < 2 | ||
4.2.2 | 宽度 | % | < 23 | < 9 | < 3 | < 6 | |
5 | 在+90℃循环空气中停放16 h后的尺寸变化,见5.5条。 | ||||||
5.1 | 长度 | % | < 2 | 0 ~ -0.5 | 0 ~ -3.0 | 0 ~ -3.0 | |
5.2 | 宽度 | % | < 2 | 0 ~ + 1.5 | + 1.0 ~ -1.0 | + 1.0 ~-1.0 | |
4.1 连续弯曲性能
试验根据DIN 53351。用6倍的放大镜对裂纹进行评定。
4.1.1 室温试验
4.1.1.1 交货状态下300 000次弯折后
与交货状态相比,无明显变化,例如在各条弯折边或可见的载体材料上没有开裂。
4.1.1.2 热停放再接着进行100 000次弯折后
热停放:在+100℃下停放480 h,见5.5条。
与交货状态相比,无明显变化,例如在各条弯折边或可见的载体材料上没有开裂。
4.1.1.3 水解老化再接着进行100 000次弯折后
水解老化::在+ 70℃和100 %的空气相对湿度下停放168 h,见5.7条。
与交货状态相比,无明显变化,例如在各条弯折边或可见的载体材料上没有开裂。
4.1.2 30000次弯折后于-10℃下的低温试验
与交货状态相比,无明显变化,例如在各条弯折边或可见的载体材料上没有开裂。
4.2 交货状态下经500次滑动摩擦的承受性能
表面无明显损坏,例如PUR面层或可见载体材料的剥离。
试验步骤:
按DIN EN ISO 11640的规定,用Bally-Finish试验机,加载10 N进行试验(Veslic系),材料伸长率为10 %,以规定的橡胶芯作为磨擦副(例如斯图加特Specht鞘革品厂出口的703号摩擦件)
。
对试样加载前,橡胶件应无毛刺、经磨平。为此可将其放入张紧位置(以后的试验位置),施加10 N负载,对砂纸(粒度320)来回磨100次。
如加载后在磨擦面上看不到单独的亮点,则在此预负载下再分别加磨20次来回,直至达到均匀的抛光面。
试验助剂(橡胶型件)留在张紧位置,可至少用于10次试样加载。
在每次新的试验之前,原则上将橡胶件在砂纸上来回磨20次。对某些材料磨损物必须用干燥的布去除掉。
对于试验过程(500次来回)建议每过100次来回便进行一次中间检查。
4.3 +100℃循环空气下停放480 h后的高温性能
见5.5条。
4.3.1 表面状态
表面不发粘;无分层,无明显裂缝。
根据批准的样品,允许表面有变化,例如:颜和光泽变化及发硬。
4.3.2 弯曲试验
手工在10 mm直径的圆芯棒上弯折时不产生明显裂缝。
试验步骤按5.6条所述。
4.4 水解老化后的性能
与供货状态相比,无可见的变化。
试验步骤按5.7条所述。
4.4.1 表面状态
表面不发粘;无分层,无明显裂缝。
4.4.2 弯曲试验
手工在10 mm直径的圆芯棒上弯折时不产生明显裂缝。
试验步骤按5.6条所述。
4.5 -40℃下停放24 h后的低温性能
4.5.1 落球试验
试样不开裂、不断裂。
试验步骤:
落球试验按PV 3905的规定进行。试样由一块约2.3 mm厚的木板支撑。
标准物质供应点:Funder实业公司,A-9300,Veit/Glan街。
产品标识:Funder生物纤维板VW TP 1,厚度(23 0.15) mm,表观密度0.95 g/cm3 ~1.00 g/cm3。
4.5.2 弯折试验
试验按DIN EN 1876-1的规定进行,试样不断裂、不开裂。
4.6 耐磨性能
试验按PV 3906的规定进行。打磨机的磨杆垫有一块约2 mm厚的聚酯-PUR泡沫,表观密度(40 5) kg/m3。摩擦织物为“潮湿”或“用清洗剂浸渍过的”,它在各种介质中至少停放1 min,然后在滤纸前作短时分离。
4.6.1 对干砂布作100打磨后
按DIN EN 20105-A03灰样卡5级,允许4.5中间级。
4.6.2 对湿砂布作100打磨后
按DIN EN 20105-A03灰样卡5级,允许4.5中间级。
4.7 耐光牢度
试验按PV 1303的规定(3次曝晒周期)。
4.7.1 表面状态
DIN EN 20105-A02灰样卡 4级。光泽变化可按批准的样品。
4.7.2 弯曲试验
手工在10 mm直径的圆芯棒上弯折时不产生明显裂缝。
试验步骤按5.6条所述。
4.8 耐磨牢度
按DIN EN 20105-A03灰样卡5级,允许4.5中间级。
试验步骤:
使用Schopper试验机,将100 cm2的圆形试样对未染的荨麻打磨。
试样拱起:5 mm;
摩擦面积:50 cm2;
下压力:9.81 N;
1000转;
荨麻试样尺寸:200 mm 95 mm。
将荨麻试样连同TL 380规定的、大小相等的毡垫一同装在试验机的夹具上。荨麻标准应符合ECE棉织物的规定、试验按DIN EN ISO 105-X12的规定进行。
4.9 耐人工汗水性能
至少将二根尺寸为(170 50) mm的试条在溶液A中浸泡30 min、再在溶液B中浸30 min,浴温均为+35℃。然后在打磨机上,将材料表面对着ECE棉织物打磨。事先需在滤纸层之间去除掉试样的剩余水分(见4.6条)。
溶液A:0.75 %容积的醋酸(7.5 ml醋酸兑1 l蒸馏水);
溶液B:氨水,即0.036%重量的氨水加0.5%重量的NaCl (1 gNH3溶液[25 %]加蒸馏水至690 g,再加入3.47 gNaCl);
4.9.1 人造革表面的评定
光泽度增加应符合批准的样品。
4.9.2 摩擦织物的评定
按DIN EN 20105-A03灰样卡5级,允许4.5中间级。
4.10 耐清洗剂性能
测定耐漆性能要求使用下列清洗剂(见4.6条)。
含0.5 %容积活性剂的活性剂溶液,例如“Pril®”;
氨醇清洗液,如“Ajax®-洗盘液”,未经稀释;
清洗汽油(DIN 51631规定的沸点汽油II、80/100℃);
异丙醇/正庚烷(1:1)
4.10.1 滴液试验
调和粒面结构无变化。光泽度变化可按批准的样品。
试验步骤:
通过移液管将0.1 ml的液滴滴到表面上,在+60℃温度下烘10 min后再吹干30 min。对表面的评定按试验24 h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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