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昊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1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7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琳闵天挺王荣 
【审理法官】朱琳闵天挺王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昊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当事人】广州昊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当事人-个人】吴家柳 
【当事人-公司】广州昊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代理律师/律所】徐建波广东慕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建波广东慕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建波 
【代理律所】汽车镀膜广东慕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昊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举证责任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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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生态局黄埔分局是市生态局的派出机构。    根据市生态局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的现场照片显示,下风向监测点现场采样时,监测人员位于围栏内靠近建筑物外墙位置采样。根据昊亚公司提供的现场图示显示,来安二街3号2栋是一栋长方形建筑物,2栋南边以围墙及绿植与其他厂分界。昊亚公司称与广州市亚威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特公司)共用上述2栋厂房,昊亚公司位于2栋厂房北部,亚威特公司位于2栋厂房
南部。但根据亚威特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市生态局称案件处理过程中,昊亚公司从未提出上述主张,也未发现亚威特公司在2栋生产经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4.2.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臭氧浓度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为20(无量纲)。”“5.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
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本案中,昊亚公司经营汽车注塑(喷漆、真空镀膜)生产线建设项目,产生的涂装废气经过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根据上述规定,昊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根据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的贝源检测公司出具的涉案《检测报告》显示,在2018年12月29日的无组织废气检测中,昊亚公司厂界下风向2某、厂界下风向3某两个点位处的臭气浓度最大检测值均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GB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限值要求,生态局黄埔分局据此认定昊亚公司恶臭污染物排放违反上述法定标准,并在依法告知昊亚公司陈述、申辩权利和依昊亚公司申请举行听证会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昊亚公司停产整治,并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对其处以40万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昊亚公司提出其公司不存在无组织排放的问题。《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3.4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3.9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3.3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经昊亚公司现场检测负责人签名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记载,昊亚公司在喷涂工艺中产生的废气经过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但是据现场图片可见,昊亚公司周边仍有部分生产设备产生的污染物未经排气筒收集处理,存在无规则排放的情况。因此,昊亚公司的上述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昊亚公司提出贝源检测公司在检测过程中未排除毗邻污染源排放干扰的问题。《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9.2在排放源上、下风向分别设置参照点和监控点的方法”“9.2.1.2参照点的设置范围:按照GB16297-1996的有关规定和9.2.1.1的原则,参照点最好设置在被测无组织排放源的上风向,以排放源为圆心,以距排放源2m和50m为圆弧,与排放源成120度夹角所形成的扇形范围内设置。”“9.2.2监控点的设置方法:9.2.2.1设置监控点的原则要求是由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附录C和其他有关部分提出的,即要求设置监控点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距排放源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设置监控点时不需要回避其他源的影响。”“9.2.2.2一般情况下设置监控点的方法……在无特殊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监控点应设置在被测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尽可能靠近排放源处(距排放源最近不得小于2m)4个监控点要设置在平均风向轴线两侧,与被
测源形成的夹角不越出风向变化的标准差(±S°)的范围。”《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6.2.1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4.2、4.2.1无组织排放源的采样点位。点位布设:……在进行无组织排放源恶臭监测采样时,应对风向和风速进行监测。应在下风向周界布设监测点位……”本案中,涉案无组织废气检测当日为东北风向,贝源检测公司在昊亚公司厂界上风向布设参照点,在厂界下风向布设1某、2某、3某三个监控点,将监测采样点设置于昊亚公司围栏内靠近建筑物外墙,已排除毗邻污染源的干扰。并且,贝源检测公司监测人员在昊亚公司选取监测点位及采样时,昊亚公司工作人员亦在现场并在《现场检测记录表》《环境监测现场检查(调查)记录》和《恶臭现场采样记录》上签字确认,并未对监测点位提出异议。贝源检测公司的上述监测点选取及采样均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并无不当。昊亚公司提出上述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省生态厅受理昊亚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昊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9 16:44:37 
广州昊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71行终17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昊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来安二街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卢越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波,广东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柳,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鲁修禄,厅长。
     委托代理人:杨迪,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贵义,该厅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昊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亚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厅)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59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昊亚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4日,住所地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来安二街某某某某,经营范围为汽车制造业。2017年6月1日,广州开发区
行政审批局向昊亚公司及广州南部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同意广州南部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新增注塑(喷漆、真空镀膜)生产线建设项目变更建设单位的复函》,同意昊亚公司承接广州南部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注塑(喷漆、真空镀膜)生产线建设项目”。
     2018年12月26日,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大队委托广州开发区环境监测站对昊亚公司进行监测点位为无组织废气、监测项目为臭气浓度的监测。2018年12月28日,广州开发区环境监测站委托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源检测公司)对昊亚公司进行无组织废气检测。2019年1月14日,贝源检测公司出具贝环境检测MB字(2018)第6214号《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名称昊亚公司;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来安二街某某;废气治理及排放情况涂装废气: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运行,排放情况:涂装废气经过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无组织废气检测点位:厂界上风向、厂界下风向1某、厂界下风向2某、厂界下风向3某,检测因子:臭气浓度,检测频次:采样3次,瞬时采样。检测因子臭气浓度的检测方法为: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1993),检测因子无组织废气采样的检测方法为《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检测点位厂界下风向1某、厂界下风向2某、厂界下风向3某的参考标准为《恶臭污染
物排放限值》(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检测结论:2018年12月29日无组织废气检测中,昊亚公司的厂界下风向1某点位处的臭气浓度最大检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GB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限值要求;厂界下风向2某、厂界下风向3某两个点位处的臭气浓度最大检测值均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GB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限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