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11⽉20⽇,陈某骑着电动车去菜市场买菜,在沿解放路由北向南⾏驶⾄学院路交叉⼝南侧⼈⾏横道线撞到由东向西过道的⾏⼈费某,致使费某受伤。陈某⽴即送费某去医院,并垫付医药费。
事后,费某认为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需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费⽤共5万元。⽽陈某认为,⾃⼰骑的只是电动车,两个轮⼦的车不能算机动车,不愿意负主要责任。双⽅协商不成,于是闹上法庭。
法律分析:
那么电动车到底是属于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呢?其实,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不能⼀概⽽论。
电动车 机动车《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驶的供⼈员乘⽤或者⽤于运送物品以及进⾏⼯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四)项“⾮机动车”,是指以⼈⼒或者畜⼒驱动,上道路⾏驶的交通⼯具,以及虽有动⼒装置驱动但设计最⾼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机动轮椅车、电动⾃⾏车等交通⼯具。《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5条对“摩托车”是这样规定的:⽆论采⽤何种驱动⽅式,其最⾼设计车速⼤于50k
m/h,或若使⽤内燃机,其排量⼤于50Μ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第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论采⽤何种驱动⽅式,其最⾼设计车速不⼤于50km/h,且若使⽤内燃机,其排量不⼤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设计车速不⼤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从以上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最⾼设计车速不⼤于20km/h的电动车才不属于机动车。⽽设计最⾼时速⼤于20千⽶且⼩于50千⽶的电动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设计最⾼时速⼤于50公⾥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所以,⼀般情况下,这样的⼆类电动车都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
但是,将超标的电动车归为机动车,⽆疑加重了电动车所有⼈的负担。电动车所有者经济能⼒⼀般不是很强,⽽且法律也并没有电动车必须购买保险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多数的电动车都是没有保险保障的“裸车”。⽽将这样的电动车强⾏归⼊到机动车的⾏列,⽆疑加重了经济能⼒本不强的电动车所有⼈的责任。⽽⼤多数的超标电动车,有待法律作出新的、公平⽽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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